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
近年来,在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下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今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还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只有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坚持更新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坚持锻炼干部队伍,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进轻罪治理探索,才能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坚持更新司法理念,明晰轻罪治理方法路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引领办案的思想和灵魂。要始终坚持理念转变、理念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与时俱进不断深化符合司法检察工作规律的新时代轻罪治理检察理念,准确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轻罪治理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立足检察监督办案,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处理好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之间的关系,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有序,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检察官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又要做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做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同时,要坚定文化自信,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将“明德慎罚”“省刑慎罚”等优秀传统司法理念加以吸收转化。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轻罪案件。当前,轻罪治理既要考虑审前羁押措施依法适用问题,也要考虑刑事和解案件方式方法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轻罪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重点要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是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诉前羁押率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关键要严格依法办案,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严格审查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健全推进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符合不捕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批捕;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即使是轻罪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建立科学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相应风险防控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依法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辅以“电子手铐”“非羁码”等技术手段,将“人防”和“技防”有机结合,保证非羁押措施下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社会秩序。
二是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将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更早阶段、更加彻底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程序上可采取依法从简从快办理,实体上通过认罪认罚实现量刑减让,实现刑罚处罚的宽缓化。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探索赔偿金预付或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和意愿,暂时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执法司法机关预先缴纳赔偿金,作为认定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有力促进矛盾化解。比如,宁波某检察院与司法局探索建立轻罪案件赔偿保证金监督管理平台,保证金由司法局暂时收取,数额根据被害人伤情、财产损失情况并结合双方意见,参照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初步估算确定,同时建立一案一户、确定专人专管,确保资金安全、服务到位。这种立足基层、切合实际的经验可予以推广。
三是完善非罪化处理机制。完善裁量出罪标准,把好案件“入口关”。一方面,充分理解、准确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加强对行为违法性实质性判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用足用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规范和完善相对不起诉标准,充分发挥其诉讼过滤功能。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等检察意见,督促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四是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积极探索轻罪缓刑、单处罚金的适用,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力度,特别是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发挥社区矫正在改造犯罪中的作用,探索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等刑罚方式,积极修复法益,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五是以检察建议促进溯源治理。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对案发地区、相关领域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涉案单位建章立制、消除隐患,促推有关部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此外,可以探索将检察建议回复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切实提升检察建议影响力。
坚持锻炼干部队伍,强化高质效办案人才保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进轻罪治理实践探索,关键靠人才,关键在人才。聚焦提升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鲜明特征,强化干部队伍专业素能建设,砥砺“求真务实、实干担当”的实践品格,实现履职能力水平和法律监督质效的双向促进。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推进第二批主题教育,践行正确政绩观,严防考核数据冲动,既做显功,也做潜功,干在实处,务求实效。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类办案主体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0_637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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