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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对系列房屋买卖民事申诉案依法提起抗诉促成改判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韦磊 通讯员何丽华 房于琪)“感谢检察官的帮忙,我们家的大难题解决了!”近日,申诉人黄某致电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检察官,对该院办案团队表达由衷的感谢。目前,该院已将该民事申诉案作为开展送法进企业的典型案例,提醒企业对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与把握。

  2015年12月,黄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东莞市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于2017年1月收楼。

  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权属登记报备。然而,房管部门在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现场实勘时发现,该小区部分房屋存在加建改建情况,不符合实测报告备案及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实测报告备案手续。

  2019年1月,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逾期办证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99.17元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黄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0年4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黄某遂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虽然该小区部分房屋存在加建改建情况,但黄某购买的房屋不在此列。开发商于2019年4月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此时已逾期办证超过2年。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五封顶,明显过低,有违公平原则,该条款为限制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此外,同一小区内共有7户家庭存在同样的情况,均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2年1月,该院依法对7宗案件提起抗诉。

  为提升监督质效,今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就本系列案件列席法院审委会,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推动检法达成统一标准。最终,法院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改判房地产开发商向7名购房者支付2万元至8万余元不等的违约金。至此,黄某等7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有效维护。

  (原标题:为消费者挑战霸王条款提供检察支持 广东东莞:对系列房屋买卖民事申诉案依法提起抗诉促成改判)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18_6371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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