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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益服务” 彰显检察力度和温度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时侥幸触犯法律,让我至今悔恨不已,感谢赛罕区检察院给了我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我一定积极配合,并以身为例劝导身边亲友绝对不能酒后驾车……”日前,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十字路口参加文明交通秩序劝导的李某某说道。

  

  他不仅是一名志愿者,也是一名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对其启动“不起诉+社会公益志愿服务”考察工作,通过实地参加维护交通秩序志愿服务,自觉接受交警部门及群众的监督,使其更进一步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023年7月21日,赛罕区检察院立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联合赛罕公安分局、赛罕区民政局、交管赛罕大队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拟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参加交通秩序劝导、法治宣传、社区服务、老弱病残扶助、青少年帮扶等社会公益服务。《意见》实施以来,39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了社会公益服务并且考核合格,已对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教育转化效果显著。

  

  

  

  

  “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

  

  相对不起诉不是“没犯错、没事了”,更不是不应受到处罚或者不需要悔改。在精准适用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办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时,不受刑法处罚之余单纯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改并不足以展现悔罪意图、预防再犯发生。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让涉案人员根据个案情节轻重作出一定的社会贡献,一方面可以表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起到深化惩戒教育、争取从宽处理机会、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实际鲜活的悔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可感可触的“身边案”,消除公众对检察不起诉权运行的误解。

  

  据悉,赛罕区检察院将不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将不起诉非刑罚化处置措施延伸到其他轻刑罪名,进一步扩大公益服务覆盖范围,丰富公益服务方案,将犯罪者切实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让其真正得到教育感化,促使检察办案服务社会治理更加有力。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311/t20231123_6074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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