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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销售“高档”啤酒,被告人获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用低价啤酒包装成高档品牌啤酒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近日,张某某被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把原有的塑料膜标签撕掉,重新贴上百威啤酒的标签及盖子,再用百威啤酒的纸箱进行包装,一般人分辨不出来……”据悉,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从网上购买百威啤酒的标签、压盖机、插板后,联系秦某、陈某和刘某3人(另案处理)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河边工厂内,将低价购买来的云石山啤酒处理包装成价格较高的百威啤酒,进行贩卖销售,涉案金额达11万余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权盗版,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立案后,我们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并派专人跟进,就案件证据情况提出建议,引导侦查方向、确保精准取证。”2022年5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后,迅速开展初步审查和立案监督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于2023年9月对主犯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的3名从犯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图为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为实现“办理一案促进整个行业治理”效果,办案期间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获取了其他案件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通过询问沟通、实地走访,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从加强执法监督查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社会警示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4件4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四大检察同频共振,通过办理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醒大家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抵制制假贩假、“搭便车”“傍品牌”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311/t20231124_6077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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