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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与社会行为需要实践联结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学研究者、法律实施者都应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如果理论观点、执法司法行为不被社会理解,就应当深刻反思理论观点、执法司法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的精神。

  □法律实施者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执法司法,充分听取法学专家和辩护人、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意见,让这些意见发挥实质性作用,与法律实施者自身专业素养一起,成为作出法律判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来源。

  从社会生活角度考察,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学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法学理论要来源于实践,同时作用于实践。法学理论根植于实践,通过经验归纳找到实践起点,将理论逻辑起点放到实践逻辑起点上建构的法学理论才更有生命力,更能发挥解放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反之,脱离实践基础,漂浮于社会常情常理常识之上的理论和观点,割裂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联系,不仅难以发挥法的功能价值,还会因社会公众的不理解而产生负面效果。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定抽象概括,需要法学研究者、法律实施者通过实践将社会生活和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对接到一起,用法律规定正确评价、规范社会生活。以刑法为例,刑法分则采用罪刑式条文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禁止或者命令实施特定行为,明确司法人员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些条文基于定罪量刑的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无限多样的犯罪行为进行归纳、抽象,形成400多个静态模型即罪名。在研究和适用这些静态模型过程中,需要法律职业工作者具有强烈的实践意识,用实践联结刑法条文与行为人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最终实现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实质性效果。

  笔者曾经设计一个案例进行探讨测试。甲乙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甲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经过半年分居,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乙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甲结识了丙,并与丙以夫妻名义生活,准备待离婚判决生效后与丙结婚。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解除。乙得知甲在二审期间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向公安机关举报甲犯有重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研讨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按照通说,“重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状态下,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重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设置重婚罪,目的在于打击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甲虽然在形式上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但其与乙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实际上处于准解除状态,特别是一审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甲认为二审法院大概率会维持一审判决,且二审法院也确实维持了一审判决的情况下,甲的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侵害很小,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在认为构成犯罪的观点中,也有人认为,即便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探讨表明,通过法律规范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社会个体,即便具有类似的法学教育背景,甚至具有类似的法律职业经历,由于个性化的社会经历也即个性化的社会实践不同,对同一社会现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判断。法律职业工作者尚且如此,非法律专业的其他社会个体当然也会如此。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要求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理论观点、法律适用倾向和执法司法行为与社会常情常理常识相契合,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一个人的实践是有限的。法学研究者、法律实施者都应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如果理论观点、执法司法行为不被社会理解,就应当深刻反思理论观点、执法司法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的精神。正如法律规定、法律实施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指引社会行为,如果社会大众不理解、不接受,从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其生命力、作用力就值得怀疑,法学研究者也应加强与社会的交流,自己的观点不仅要在学术领域展示,还要在法律实务部门和非法学专业的社会领域展示,与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和老百姓接触,不断与社会实践磨合,用社会实践打磨理论观点。法律实施者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执法司法,充分听取法学专家和辩护人、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意见,让这些意见发挥实质性作用,与法律实施者自身专业素养一起,成为作出法律判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来源。

  注重实践不是简单以某一时间节点、某一范围内的多数人意见为准,也不是以某一时间节点的网络意见为准。特别是某一时间节点的网络意见,其中发表意见的部分主体不明,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社会公众观点。那么,扩大实践基础,考察社会意见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应以是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2018年“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立法法第8条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等诸多法律都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我国法律应该实现的使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充分发挥社会实践作用,在收集归纳社会观点过程中,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点吸收融入法学研究、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通过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不仅有利于定分止争,更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推进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集聚推动发展的社会正能量。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1_634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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