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据法律治理 推动商业法治发展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装好“法治引擎”,是实现数字经济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应有之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近日,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和广西民族大学主办、广西商法研究会等单位承办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数据与商业法治的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围绕“数据权益与交易”“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与反垄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数据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关于数据商业化利用的私法保护问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蒋慧认为,数据兼具财产与人身的双重属性。在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公法对数据的保护具有局限性,因此,需要私法规范在微观上对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予以明确,以此弥补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公法规范的不足。具体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司法保护:一是设立标准进行分级分类确权授权,聚焦于商业数据在流转交易过程中的本身状态进行分级和分类,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各方主体利益分配机制,明确数据提供方、收集方及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在具体的规则适用上,要做好商业数据保护法律适用层级体系。
关于数据权利保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廉慧提出三项建议:第一,从消极权利角度思考如何保障数据权利不被侵害,从积极权利角度思考如何构建权利体系。第二,构建数据权利体系,从大数据权利和具体数据权利角度深入研究数据权利分类。第三,就数据信托理论在构建数据权利方面的契合点,思考构建数据权利体系。
数字经济监管相关问题。针对数字证券的监管逻辑,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郭锋认为,我国数字证券的监管逻辑可从三方面考量:第一,借鉴国外的监管做法,出台一系列措施明确具体监管路径,对是否属于证券进行穿透分析,并将数字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平台纳入注册管理。第二,将数字证券纳入证券法规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数字证券的证券属性,并逐步纳入证券法规制的范围。第三,在不违背证券法基本原则与精神前提下,可以从法律依据、证券市场运行豁免注册的先例、数字证券交易平台设计等角度考虑数字证券的豁免注册制度。
就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路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欧盟和美国分别引入“守门人”制度和“涵盖平台”制度,对达到特定“身份”的平台直接规定特定的义务。我国也可以引入类似制度。从行为规制到身份规制的转变,在解决传统规制困境的同时,也将产生新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引入身份规制的实践和制度基础,但行为规制与身份规制并非一种对立与割裂的关系,各自都具有规制的比较优势,可以构建从身份规制到行为规制的连续规制模式,实现规制的融合。
关于虚拟货币的“禁止式”监管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柯达认为,针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无担保型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适应虚拟货币市场结构性转变,其提出三项监管建议:一是保留“原则性禁止”监管立场。二是允许适格主体从事人民币稳定币等特定虚拟货币类型的业务活动。三是构建相应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人工智能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从人文主义视角探讨了人工智能监管问题。他指出,现代社会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应注重人文主义关怀,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人工智能虽然对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但也需警惕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的一些问题。人工智能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可以在人文主义的指引下,通过法律予以平衡。
关于数字化征信的算法公平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认为,征信业已进入数字征信时代。从全球来看,算法自动化决策在信用评价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基于算法技术发展出现的替代性信用评分行业毁誉参半,产生了算法不公等诸多新问题,对金融公平与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其提出征信立法需加快对人工智能算法的规制,具体可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框架进行信用评分算法规则的构建。
个人信息权利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认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差异性需要在学理上进行细致甄别。隐私权的设立重在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保护则重在防止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被非法获取,二者存在竞合可能,但私密信息与隐私不能直接等同。兰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丽艳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信息主体设定了旨在终止信息处理活动的拒绝自由。信息主体的拒绝自由源于数字人权理念,既凸显出保护人格权益的价值理性,也发挥着平衡数字权利格局的工具效能。由于信息数据的双重属性和信息自决边界的客观存在,信息主体的拒绝自由具有被动性和防御性特征,其实现进路有赖于信息处理者妥善履行其义务或职责。
商业法新领域相关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对“高标准市场”背后的经济和法律理论进行了检视。法律理论的局限性在公司法、金融监管、产业监管、反垄断法等商业法的各个领域中都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公司法显然不能局限于“鼓励设立公司”的口号或债权人利益保护,而应将资本市场的发展作为根本标准。在产业监管中,如果存在“高标准市场”的理论支持,产业监管的核心就应当从“市场准入”转移至“提供基础设施”“解释标准合同”。因此,未来应进一步深化对“高标准市场”背后法律与经济理论的认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以网络平台账号等新型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对以权利归属为依托并设置强制评估的规则及其理念产生较大冲击。其提出三项建议:一是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则需在理念及立法目的上回归企业家精神的价值导向。二是尽可能拓宽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类型选择权及定价权。三是强化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资本充实责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2_634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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