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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常态化 守护群众幸福生活

发布时间:2023-11-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检察机关为切实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走深走实,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进行了专题学习。

  

  

  @首府知产检察

  

  

  近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宣讲,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农村代表参加法治讲座。

  

  检察人员通过视频资料,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以典型案例入手,对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方针、理念以及有组织犯罪的认定范围、案件办理、预防治理等内容进行了深度系统全面解读。专题宣讲内容丰富充实,案例详实,紧贴实际,进一步增强与会人员对有组织犯罪的理解,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讲座更加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及重大意义,将学以致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为平安首府建设贡献力量。

  

  

  @乌兰浩特检察

  

  

  近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

  

  会议集中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法条原文,并围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大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

  

  一是认清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检察机关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要切实做到学懂弄通,指导实践,灵活运用。

  

  二是抓好法律实施,提升检察人员素质。要严格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各机关形成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通过学习、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内功,从而提升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强化治理机制建设,推进宣传活动。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防止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基层组织、重点行业,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运用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宣传方式,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青少年、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意识。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丰镇市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专题学习。

  

  检察人员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重点条款等方面展开讲解,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解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认定等检察实务问题。并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准格尔旗检察

  

  

  近日,准格尔旗检察院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

  

  会上组织全院检察人员集中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法条原文,并围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大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对下一步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从五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检察机关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

  

  二要提升自身水平。要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利用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学习,不断提升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抓好法律实施。要严格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各机关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

  

  四要做好普法宣传。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工作,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

  

  五要加强治理机制建设。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工作机制建设。

  

  综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乌兰浩特市检察院、丰镇市检察院、准格尔旗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310/t20231031_6002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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