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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促进森林资源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丁志亚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各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取得历史性全局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河南省南阳市森林面积达到146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51%,森林蓄积量达到4083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保护森林资源上大有可为。为进一步推动依法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型案件,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观念欠缺;合法采伐林木手续烦琐,部分人员铤而走险;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预防处罚措施不到位等等。由此,提升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办理质量,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一要加大普法宣传广度和深度。实践中,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不少群众已经知道未经许可不得采伐,但对于采伐证的办理流程、取得采伐证后采伐的限制,违规采伐林木的严重后果等还不甚了解,应深入宣传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既要讲明采伐林木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有采伐林木需求的群众熟悉申请及获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流程,也要讲明违规采伐的严重后果,让群众对于违法成本有明确认识。二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一般而言,犯罪人员砍伐林木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并未意识到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三要改进宣传方式。使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除了充分利用广播、标语、通告、电视等新闻媒体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林长制”、网格员的作用,深入田间地头打通宣传的“最后一公里”,做到采伐林木相关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科学设置采伐审批程序,数字化服务便民利民。对于符合条件的采伐申请,尽量简化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采伐需求。林业部门可以利用信息现代化技术,建立林木采伐审批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审批指南”“常见问题答疑”等服务板块,让申请人提前了解申报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各种资料,确保申请人快速、便捷、完整地完成申报资料准备并依据线上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实现在线审批、互联网传输资料等全流程数字化办公模式。在审批流程方面,要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要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访谈、定期回访,以确保审核结果符合事实,对于不合规的采伐申请,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强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现有效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坚持凭证采伐林木,从严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避免因伐区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乱砍滥伐现象。事中要加强监督,林业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林长制”的作用,并通过落实网格管理员等制度,加强巡林护林工作,对于未取得采伐证即盗伐林木以及虽取得采伐证却超过规定范围滥伐林木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后要做好相应惩处工作,依法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个案适法。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做好打击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如砍伐林木的数量、树木价值、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对生态资源危害较轻的,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行刑衔接形成合力,多措并举促进森林资源保护。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整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力量成立办案组,以专业化的监督促进司法保护效果的最大化。办案过程中,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排查、跟进监督,比如利用无人机航拍和卫星定位固定诉讼证据、开展全面排查取证,并监督补种复绿情况。对于实施破坏林木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林业部门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从而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持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共同构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法治屏障,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30_632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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