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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师生,远离“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3-10-21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大理市检察院联合大理市法院到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开展“阳光司法”庭审进校园活动,通过现场庭审,向在校师生以案释法,开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杨某某、吕某某为贪图5000元的“好处费”,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流转,在短短十天内便造成8名受害人共计33万余元的损失。

  

  二人主观上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是用于非法资金结算依然向其提供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某、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庭审后,检察官结合该案向在场的师生进行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师生在平时生活中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要贪图小便宜,要切记绝对不能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可以提供资金结算流转服务的账户提供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l/202310/t20231018_5988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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