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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后如何维权?泰兴检察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3-10-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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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有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女孩受伤严重,引发关注。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黑色罗威纳犬主人也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晶晶说法曾推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合法合规饲养的宠物意外伤人的情况,即宠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已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办理了饲养手续且对宠物进行了合理看管的情形下,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管理者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受害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比如受害者因故意砍砸、踢踹、吓唬小动物的行为被抓伤、咬伤的,或是擅自进入他人家中被宠物咬伤,宠物主人可以不负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被动物侵袭一方可拍摄相关视频与照片,也可收集监控视频等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事实。

  

  若情况严重需进行诊疗的,应及时就医,可委托亲属、朋友协助取证,并及时确认并联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同时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等要保留好。

  

  饲养动物一方,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固定证据。

  

  发生纠纷后,受害人和饲养人可先行协商,或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若情况比较严重,也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如果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人死亡,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里也例举相关案例给大家以警示。

  相关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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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22年7月某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路过屯邻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只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狗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

  

  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案例二】2016年12月18日,湖南祁阳的蒋某被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7日,唐某被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多处:2017年8月26日,胡某骑摩托车带上述两条没套狗链的大狗外出途中,两条狗将骑电动车路过的曾某咬伤,造成曾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从2010年至2013年的4年间,新疆阿拉尔市的吴某饲养的三条狗先后将九人咬伤。法院认为,吴某明知藏獒、狼狗等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在藏獒、狼狗等伤人后,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最终,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养宠有方,懂法担当,大家务必牢牢记在心上。

来源丨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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