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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因违法分包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拧紧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绳”势在必行。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对2022年以来办理的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剖析,结果如下。

  基本情况

  2022年以来,泰兴市检察院共受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刑事案件9件11人,提起公诉9件11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从建设工程领域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涉案主体来看,无资质个体承包人居多。在办理的9起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刑事案件中,违法发包、分包的有8起,占比高达89%,且该8起案件的实际承包人均为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从发包、分包的具体情形来看,其中总承包人承接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项目拆分并违法分包给个体承包人的有4起,占比5成,另4起则是发包人直接将项目违法发包给个体承包人,该个体承包人又再次将项目分包给其他个体承包人,形成层层转包的局面。

  第二,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高处坠落、特种设备致害频发。8起违法发包、分包的刑事案件,有5起系行为人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由特种设备致人死亡,占比达到62.5%,另外3起系高空作业过程中坠亡。此外,事故的发生往往还叠加了涉案企业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缺乏安全管理人员等多重因素。

  第三,从工程类型来看,往往是小工程引发大事故。上述8起案件,从工程类型看,房屋建筑及装修领域的有4起,占比37.5%,其中农村自建房1起,剩下3起均为房屋装修;道路建设的有3起,占比50%,其中2起为压路作业、1起为水泥搅拌作业;剩下的1起为路灯安装作业。该8起案件中,发包、分包出去的工程总量均较小,个体承包人雇用的工人人数多的有6人至7人,少的仅有2人至3人,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原因分析

  第一,企业安全意识薄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违法发包、分包,并配有相应的罚则。但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铤而走险,将企业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承包人。如陆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泰州市某新材料公司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将厂区道路平整项目发包给钱某,钱某认为该项目利润较低,又将项目转包给陆某。冯某受陆某雇用,在驾驶装载机倾倒建筑垃圾过程中,轧伤被害人王某、王某美,致二人死亡。

  第二,工程项目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建设工程具有地域上的流动性,因而建筑企业不可能大量招募工人。实践中,往往是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部,由项目部招募工人作业,当人力无法满足部分大型项目需求时,项目部就将工程拆分,再分包给小包工头,形成层层转包的局面。

  第三,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由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工程建设涉及多个主体,如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施工方,甚至挂靠方等,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主管部门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地方企业时,往往查处力度不够,无震慑作用。如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某公司承包了泰兴开发区某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分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又将项目中的压路作业转包给蒋某,后蒋某雇请无证作业人员开展特种作业进而导致事故发生。虽然蒋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违法转包方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具体对策

  第一,完善两法衔接,畅通沟通协作渠道。细化两法衔接工作方式和内容。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完善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录入,全面收集因违法分包导致的安全事故信息。有效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建立信息通报、信息移送、协作执法等常态工作联系机制。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多的是修复被破损的社会关系,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因此,对于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适时介入。

  第二,强化宣传广度,提升全民防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宣传,灵活运用新媒体平台并结合相关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重点宣传违法分包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升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形成“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会同其他政府机关、职能部门、责任企业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等方面积极作为,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不断拓展司法功能,全面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延伸检察职能,推进溯源治理。针对违法分包引发的安全事故,深入查找分析建设单位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与企业合规制度相结合,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协助企业堵塞治理漏洞。针对政府监管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要及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巡查力度,提升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分包隐患的能力,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努力将安全生产事故遏制在萌芽阶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17_630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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