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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案件办理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唐梦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一、办理袭警案件中的现实困境

  我国在确立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名,体现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袭警罪立案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新罪名,因缺乏明细化的司法解释及案例的指导,导致实务中对袭警罪的构成标准把握不一。并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明确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规定为袭警罪,该罪状的描述与此前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完全相同,这也使得部分司法人员将原先妨害公务从重处罚的案件当然地纳入袭警罪的范畴。同时,我们发现办理袭警案中,检察院与法院存在着量刑标准不统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上述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袭警案件办理的司法分析

  (一)侵犯对象把握标准不同

  法律规定,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该罪侵犯对象是否包括辅警,如使用暴力袭击辅警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依法辅助民警执法的辅警扩大解释为人民警察,因为辅警一般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进行执法,行为人一般没有明确区分民警与辅警的能力,仅仅是单纯针对执法权的反抗,那么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但有人认为,人民警察是特定的主体,其内涵、外延不能随意扩大,不能将辅警扩大解释为人民警察,辅警在辅助民警执法时若被妨碍,所造成的后果达到入罪标准的话,可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暴力手段标准模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袭警罪中“暴力袭击”是指使用有形力直接或间接攻击民警人身的行为,对暴力的程度要求高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暴力袭击”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当的暴力性,主观上具有主动攻击的意图。如使用嘴咬、手抓等手段袭击警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轻微暴力,未达到袭警罪要求的暴力程度,若采用加速驾车、勒脖、持刀恐吓等手段袭击警察,应认定为暴力袭击手段。实践中对于“暴力袭击”的认定过于泛化,例如大量的一般推搡、脚踹的行为,部分司法人员评价为“袭警罪”的手段,导致案件定性标准不一。

  (三)履职合法性易忽视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基础性条件,要注意的是,人民警察作为特殊执法主体,其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遇到其职务范围内规定的任何情况,都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暴力袭击在非工作期间的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同样构成袭警罪。司法实践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需满足三个要件,第一,执法主体适格,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对于人民警察的界定十分明确,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就是主体要适格。第二,职权来源正当,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不能出现过度执法或执法不当的问题,且要考虑合理性,即在对执行职务的正当性进行判断时,应当协调好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第三,执法程序规范,就瑕疵执法而言,比如在执法过程中未进行相关告知、未使用文明用语等,如果没有影响到执法的正当性,可以认定构成袭警罪。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仅关注袭警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暴力程度、损害后果,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不适格、程序不规范、行为不适当等执法瑕疵问题关注较少,极易导致案件错误定罪。

  (四)刑事处罚及量刑标准不统一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不清晰,司法机关认定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构成犯罪标准不一,导致类似的袭警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数据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妨害公务量刑执行尺度较为严格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鲜少以袭警罪移送审查起诉,而此前执行尺度较为宽松的司法机关,则出现了较多的袭警罪移诉案件。

  袭警类案件的执法尺度不尽相同,部分司法机关考虑到绝大部分袭击手段轻微的现象,一般量刑把握为拘役实刑,而部分司法机关对于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就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些因执法尺度不一导致量刑标准不一,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完善袭警案件办理的路径

  (一)“暴力”应作限制解释

  袭警罪中的“暴力”仅仅指狭义的暴力,即仅针对人民警察身体的暴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于警察执法过程中,被执法人实施的摆脱、挣脱的行为,一般不宜解释为暴力袭警。若针对与人民警察身体分离的对物的暴力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罪状中的暴力。并且暴力袭击行为必须具有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暴力行为只要具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危险即可,而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警察执行职务。并且,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袭警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加重手段的暴力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的身体,对于法条中“等手段”的解释,应坚持同类解释规则,即必须是和“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暴力性和危险性相当。

  (二)全面、精准处理袭警案件

  首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增强智慧警务设备的配备,从硬件上保障民警规范执法,也保障民警执法中不受无端质疑。其次,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妨害执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处罚,要着眼于案件全局,充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是否存在执法瑕疵,对瑕疵执法行为是否影响案件认定等应作全面评价。而且,妨害公务罪及袭警罪均属于刑法中的常见罪名,针对定性及量刑标准不一问题,可以参考危险驾驶案件出台办案指引及量刑细则,明确此类案件的定罪标准及量刑细则,且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同时能够以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使司法机关更加精准、合理处理袭警案件。

  (三)注重两法衔接的适用

  对于严重侵犯民警人身安全、影响执法权威的行为应当重点予以打击,充分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执法权威。但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同时也要注重行政处罚、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衔接适用。对于辱骂民警,或者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轻微妨害执法或者轻微肢体冲突,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罚,避免过多的行政违法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对警察推一把、踢一脚等轻微暴力行为,也没有造成明显伤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此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对袭警行为从刑事处罚到行政处罚的惩罚体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10/t20231012_15572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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