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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宣讲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宣讲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重视礼法文化,明代利用法律宣讲实现道德与法律共同促进社会治理

  □推行法律宣讲是明朝总结前朝经验,维持基层社会治理稳定的基本模式。国家通过将法律宣讲与乡约宣讲、学校教育、义仓建设等各种地方活动深度融合,助推国家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推行与传播。这种法律宣讲与基层治理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当今全面实现基层乡村法治、德治与自治“三治”融合的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中国古代重礼制的礼法文化,上行之于朝堂,下贯之于乡里。“制礼立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要实现遵礼守法,法律宣讲必不可少。明代利用法律宣讲将道德的精神渗透于法律的运用中,从而实现道德与法律对社会的共同治理。

  内容与呈现:讲读律令与申明亭

  《大明律》明确规定,官民皆须“讲读律令”。城乡之间、官民之间都十分重视讲读法律。如每年正月十五、十月初一的乡饮酒礼,就特别规定了“唱读律令”的仪式。

  不仅如此,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律,特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并规定“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申明亭内悬挂有木质牌匾,一般是将人之所犯罪过书写其上。为了进一步发挥申明亭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治理功能,礼部规定了申明亭公示的罪行仅限犯有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贼至徒的重大犯罪行为,其他诸如杂犯、公私过误及与地方风化无关的行为,不应书于木榜之上。这种对犯罪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给予犯过之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发挥申明亭社会治理的积极价值,即国家劝善惩恶的价值理念。明代除设立申明亭外,亦设立旌善亭以发挥扬善的宣讲功能,二者设立的价值理念趋同,皆是通过惩恶扬善的宣讲助推实现基层社会的良善治理。

  核心与载体:圣谕六条与《教民榜文》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发布“圣谕六条”。次年,朱元璋又命户部编定《教民榜文》,其中明确规定了“圣谕六条”的宣讲内容:“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于本里内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理事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循行本里。如本里内无此等之人,于别里内选取,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其持铎之人,秋成之时,本乡本里内众人随其多寡,资助粮食。如乡村人民住居四散窎远,每一甲内置木铎一个,易为传晓。”

  纵览“圣谕六条”的内容,基本是对儒家伦理价值的通俗化、在地化表达。“孝顺父母、尊敬长上与教训子孙”是对长幼尊卑的家庭伦理价值要求;“和睦乡里”是对社区、乡村邻里群居的社会伦理价值要求;“各安生理”是对日常工作的职业伦理价值要求;“毋作非为”则更多是对社会行为的法律伦理价值要求。这些内容及其蕴含的伦理价值要求通过宣讲的方式在民间广泛传播,众多地方官员、知识分子都对圣谕六条身体躬行,这不仅对明代,甚至对清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转型与融合:乡约、学校与义仓

  对于明初的木铎老人传法宣讲制度,民众起初因感觉新鲜而多有所接受。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内容固定、形式单一等问题,民众对此逐渐失去兴趣,加之里甲制的破坏,明代的法律宣讲制度逐渐走向式微。

  实践中,法律宣讲方式通过不断与乡约宣讲、学校教育或义仓建设等其他手段有机融合,强化基层民众对宣讲基本内容与精神内核的学习。

  乡约宣讲与法律宣讲相结合,共同促进明代的基层治理。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提出:“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其创造性地赋予法律宣讲新的诠释,通过乡约实现法律宣讲的重大转型。

  学校教育与法律宣讲相结合,共同促进明代的基层治理。明代还倡导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加强法律宣讲。如《教民榜文》提出:“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编大诰,诚以先入之言为主,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成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且不犯刑宪,永保身家。”同时,对于将榜文要求视为具文,概不奉行的情况,通过法律予以规制。《教民榜文》规定:“所在官吏、老人、里甲人等,当体朝廷教民之意,各宜趋善避恶,保守身家,常川遵守奉行,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此令者,各照所犯罪之。”明代以积极的价值引导与消极的法律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宣讲内容与精神实质在基层社会得到贯彻推行。

  义仓建设与法律宣讲相结合,共同促进明代的基层治理。嘉靖八年,王廷相在《乞行义仓疏》中提出将义仓建设与法律宣讲相结合的主张,并借助民间信仰的力量积极推动宣讲内容的贯彻落实。首先,在宣讲地点方面,王廷相认为城乡皆须法律宣讲,唯地点有所不同。“在村镇者以土地神为主,在城市者以城隍神为主。”其次,在宣讲的推行方面,针对城乡不同的地点,地方官皆尝试顺应民间信仰的力量推动明代基层法律宣讲的施行。再次,明代基层社会的法律宣讲是有一套制度和程序的。具体而言,在宣讲主体方面,已不再是明初的个体,如年老之人、瞽目之人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而是基层组织的团体行为。不仅如此,法律宣讲活动亦定期举行,且有固定的流程。在宣讲结束后,亦有安排地方“举善恶以劝惩”的做法。若本月无善恶的情形,则收米入仓,一茶而散。对于会法抗拒不遵的情形,王廷相在奏疏中也提出了建议,分别轻重进行处罚,即“重则社首率众告于官而治之,轻则社首、社正量情罚米一倍入仓。”王廷相的明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张在《大明会典》中得以规定:“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则吿官,轻则罚米入义仓以备赈济。”这里将明代基层法律宣讲的主体、时间、内容与惩戒措施予以详细安排。

  推行法律宣讲是明朝总结前朝经验,维持基层社会治理稳定的基本模式。国家通过将法律宣讲与乡约宣讲、学校教育、义仓建设等各种地方活动深度融合,助推国家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推行与传播。这种法律宣讲与基层治理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当今全面实现基层乡村法治、德治与自治“三治”融合的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图赖行为与社会治理研究(项目号:21YJC820046)》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化民成俗:传统中国普法活动的历史经验(项目号:FRF-TP-20-090A1)》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9/t20230912_627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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