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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上)

发布时间:2023-08-3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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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新时代新征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位的重新审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深化适用的前瞻思考

  三、轻罪治理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释放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2018年我国刑诉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制度,再到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社会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完善诉讼程序、健全诉讼架构、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肯定实践成果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诸多方面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在犯罪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而检察工作现代化又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和国家法律监督者,如何发挥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通过依法规范履职,充分释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俨然成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邀请到理论和实务专家,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主题展开交流研讨,以期在思想的交流和碰撞中一同探寻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的合理路径。

  

  一、新时代新征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位的重新审视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指示。同期,最高检党组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在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轻罪案件已经占到刑事案件总量的相当部分。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进行重新审视,以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首先想请各位嘉宾探讨的是,立足新时代新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立足于怎样的功能定位?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应结合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来理解。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与现代犯罪惩治要求相适应的制度。刑事诉讼经历了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追求公正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随着犯罪率的上升,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关注效率问题,追求程序简化。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辩诉交易。而从我国近十年刑事立法以及案件数量的变化来看,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了许多轻罪,刑事法网日益严密化,且实践中也呈现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尤其轻罪率越来越高的趋势。在2016年,我国检察机关办案数量超过100万件,达到历年办案数量高峰。基于这一背景,我国创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断推动其深化适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中,面对人民群众对于犯罪治理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个人觉得,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回归公正的前提,继而寻求最大限度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路径。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很认同孙教授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定位,回归到了对该项制度讨论的本质。但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与实体法密切相联。因为认罪认罚从宽与刑罚、量刑息息相关,该项制度适用的效果最终需落实到刑事实体法。加之,当前犯罪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每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工作报告显示,刑事犯罪发案率呈现上升趋势,且轻罪占比越来越大。面对这一新形势,如何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发挥其在轻罪治理中的作用,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司法界的一个重要任务。综上,认罪认罚从宽不论是在实体法领域,还是在诉讼法领域,均具有重要的制度地位,值得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重视。我个人认为,为进一步发挥制度功能,需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注如何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推动其向规范化和深化适用方向发展,以更好实现诉讼效率的提升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活动重要主体之一,应肩负责任与担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合理避免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位过于突出或对其过于重视而出现架空其他制度的风险。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就今年上半年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到90%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9%。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今天我们探讨此话题,原因在于当前我们已经步入到确实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接续深化和成熟定型的阶段。我们知道,以前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行。其中,英美法系主要采当事人主义,注重控辩对抗;大陆法系则采职权主义居多,注重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这两种诉讼模式均属于对抗式司法,都是在职权分配下去发现案件真相。由于对抗式司法与我国司法发展并不完全契合,在借鉴吸收域外辩诉交易等协商式司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开始探索协商式诉讼、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便应运而生。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有的观点认为制度初衷在于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认罪认罚的具结、协商其实要比以往办案消耗更多时间。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量不能仅仅从效率角度出发,而应该是立足促进刑事司法现代化。这是我们下一步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1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6日通报的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

  我并不完全赞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的观点。部分观点认为,检察官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达成合意了,出于协商性司法的考虑,辩护律师就不能按照合意以外的内容辩护。一方面,协商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性司法不应由检察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另一方面,协商性司法最重要的是解决认罪不认罪,认罚是附带性的。在严格意义上的协商性司法制度下,确实不允许律师撇开合意内容另行辩护。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如果经协商,律师代表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在被告人根据协议当庭作有罪答辩的情况下,律师如果为被告人无罪辩护,那么检察官有权撤回起诉,重新提出更重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一旦被告人最终被陪审团或者法官认定有罪,法官可以判处较原来的辩诉协议更重的处罚。但真正的协商性司法,协商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例如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保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必要的沟通时间;即使控辩双方达成了协议,法官还需要当庭亲自告知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确认被告人的认罪具有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并且有事实基础之后,才能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然后根据控辩协议判处相应的刑罚。与此不同,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虽然检察机关几乎每一个量刑建议都会被犯罪嫌疑人所接受,但由于绝大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律师,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之前没有辩护律师参与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检察官依法只是履行“听取”意见手续就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可以说,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控辩失衡。

  

  任素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孙教授的观点很好地打开了我的视野,也引发了我许多思考。刚才说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应当是公正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那么,公正和效率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了,公正和效率何者更重要?我们认为,公正的重要性必定在效率之前。但如果选择公正,在效率与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司法者应当如何应对?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问题。以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为例,不同地方法院探索的模式不同。目前,部分地方法院在探索速裁程序集中审理,这显然可以大幅提升办案效率,但也有一些法官对此存在顾虑。究其原因,不仅涉及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与该项制度定位也有很大关系。因为,在所有案件包括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者要探索如何提升办案效率,都是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司法者必须保证所有案件的办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如果法庭审理过程中省略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些核心环节,虽然提升了效率,但可能弱化保障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司法者对案件办理客观公正的内心确信更难形成。如果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路径解开法官内心的“结”,在效率提升上还拥有更大空间。

  

  张璐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作为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能深刻地感受到,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初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到如今几年来都保持在一个高适用率的节奏,该项制度正在实践适用过程中逐渐成熟。正如前面专家所提到的,该项制度构建的初衷是解决效率问题。在2017年刑事速裁制度投入实践之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适用于大批量的简易程序案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近年来适用率已远远高于简易程序案件。当前,最高检提出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也要重新审视该项制度的定位,关注“质”的发展。在解决了“效”的问题之余,要重视如何更加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以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职,保障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高质量办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深化适用的前瞻思考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各位专家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定位问题产生了许多思想上的碰撞,同时,也形成了下一步应更加注重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的发展这一共识。在讨论如何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之前,想先请各位嘉宾谈谈于当前犯罪治理形势以及政法工作现代化要求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度供给上有着怎样的重要功能?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惩治犯罪。当前,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参与、讯问合法性核查、看守所巡视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的强化,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助于解决认罪认罚合法性、自愿性的保障问题。在这一前提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传统司法手段较难查明的疑难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契机。比如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证据都被查清的情况下,可以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事实证据较为清楚的从犯入手,不断完善证据体系,找到疑难案件办理的突破点。这不仅可以大幅度压缩审判周期,也有利于及时保障被害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第二,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角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以刑事司法技术性手段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该项制度将公正和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大减少了国家惩治打击犯罪的成本,是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检察机关改进侦、捕、诉、判配合、衔接机制,提升办案质效、服务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制度平台,有利于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

  

  张楚昊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进一步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充分化解社会矛盾。制度的“高适用率”与“低上诉率”相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二是保障人权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和未决、已决羁押,在保障自愿性、充分量刑协商、拓展适用领域等方面的完善,可以强化其对人权司法保障的促进作用。三是适应社会趋势,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犯罪结构的变化,使司法机关本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再度加剧,进一步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的作用,对于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重要作用。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多适用于一审轻罪案件。对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除适用于轻罪案件以外,是否可以在二审程序、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可以,如何在这些案件中适用?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重罪案件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一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效果,既可以避免被追诉人因害怕会被判处重刑而进行虚假供述,提升取证效率,又可以使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更好印证,从而达到效率与公正兼顾。二是有利于实现恢复性司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有利于改造罪犯,积敦促被追诉方对受害方赔偿,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但由于不同重罪案件在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案件复杂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指控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上的区别。一般而言,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从宽难度大于涉私人间的案件,涉及人身的案件从宽难度大于涉财产类案件,涉及金融的案件从宽难度大于普通财产犯罪案件。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一定程度时,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就趋于减弱。

  

  张楚昊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二审程序中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立足制度良性运行的角度,并充分考虑制度价值能否有效实现。具体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但二审程序认罪认罚的,要综合考虑客观上被告人认罪的价值作用及其主观上悔罪的动机,进而判断是否从宽。如果被告人认罪价值不大,且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错误,应维持原判。如果被告人认罪价值、作用大,且真诚悔罪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理。二是案件因新的事实、证据的出现需要开庭二审的,检察机关可以就认罪认罚的认定及对量刑发表意见,但不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必要。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应通知检察机关参与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此外,可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作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越早供述越有利于查明案情、节约司法资源。但有必要把握好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尺度。对于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我认为不得从宽处理。这符合公民朴素的正义观,也体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不是协商性司法,被告人只要认罪认罚,便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从宽,只是幅度上的问题。因此,理论上来讲,二审程序和重罪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我个人认为,一般不宜主动建议这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于二审案件,其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入二审程序前已经被给予许多机会去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也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一点认罪认罚。如果案件最终要拖到二审期间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与认罪认罚从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初衷是相背离的。对于重罪案件,我个人认为,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实践中存在风险。我们知道,案件办理一讲事实,二讲责任,事实是定罪的基础,责任是量刑的基础。重罪案件的证据许多情况下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才能获取。比如电信网络诈骗等可能涉及境内外的多个行为、地点的案件,缺乏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难使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再如集团犯罪,往往需要通过从犯的供述,发现新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继而给主犯定罪量刑。而要让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以补全证据链,认罪认罚从宽激励有时是有必要的。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在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比较扎实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对于全案定案没有太大的帮助,而重罪案件的量刑较重,难以高效地跟犯罪嫌疑人就“量刑从宽”问题达成一致,否则就可能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和刑罚平等原则。就我国当前犯罪结构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已经超过全年案件总量80%,重罪案件占比很少。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是高质效办好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是重罪案件。对于这一部分案件的办理,司法者应当更加注重的是,不断提高指控、举证等各方面的能力,通过实质化庭审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让法官最终能够并且敢于依法判决,由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轻罪治理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释放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刚才大家讨论的过程中,其实已经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过程中的轻罪治理。那么,接下来的环节请各位嘉宾围绕轻罪治理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释放与拓展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换言之,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以轻罪治理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消极影响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而愈发严重。尤其对于轻罪者而言,刑罚附随后果对轻罪者本人及其家属的消极影响非常巨大,甚至远远超过犯罪所受的刑罚本身。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体现高度的司法智慧,以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对此,我们可以聚焦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角度进一步充实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轻罪附随后果的问题。在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一是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二是以公正为核心,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方面的作用。经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以被判处实罚为前提。基于此,对于轻罪案件,如果满足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可以考虑在照顾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尽量作相对不起诉或者不判处刑罚的处理。三是在基本路径上,可以在明确犯罪附随后果具体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犯罪人权利恢复与保障制度,确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由此更好保障轻罪者的合法权益。

  

  任素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危险驾驶、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轻罪。实践中,这些轻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醉酒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帮信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罪的界限等,长期以来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这些争议的存在给实践中应如何认罪认罚从宽协商,促成双方合意带来了难题。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轻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可以从推动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类型化着手,以类型化促进案件办理规范化。通过研商、沟通等方式将同一类型案件法检处理的分歧意见进行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予以固定,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如果对于常见的实践分歧能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提前固定,定罪量刑的准确性、规范化也将进一步提升。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增强轻罪治理效能,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应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引导其在做好定罪证据收集的同时,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会同法院完善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对于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要求调整的,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意见正确,在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要依法调整;如果认为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则要加强与法院沟通,争取其认同和支持。对于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精神,未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而迳行判决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以推动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张璐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尤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等文件的出台,大量轻罪罪名被规定于刑法之中,犯罪圈持续扩大,轻刑化趋势明显。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也呈现轻罪案件比重持续增大趋势。近十年来,每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已占到当年案件数的85%左右。2为适应这一新的犯罪发展态势及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作出实质性调整。从进一步释放轻罪治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角度,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大量存在的轻罪案件所作出的有效回应,绝不仅为了实现程序上的“从快从简”,更重要的是由此建立起一套更适合轻罪者特点的刑事追诉程序,通过刑事追诉和惩罚,重塑轻罪者规则意识,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对此,应在轻罪案件中用足用好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刑罚教育矫治功能。一方面,要综合考察轻罪认罪认罚案件的性质、办理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人的选择等各方面因素,适用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在符合速裁或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时,充分发挥速裁、简易程序的分流功能,保障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另一方面,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司法机关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从而对是否决定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缓刑或非监禁刑产生影响。

  2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转引自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期我们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放在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进行审视,对其制度定位、深化适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治理体系中的功能释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座的理论与实务专家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观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借鉴参考意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着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稿整理: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黄浦区检察院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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