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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运用评价指标 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事关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事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促进监督办案更加优质高效。基于此,作为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检察基本职能,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建立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规律、适应党和人民期待和要求、更加务实科学管用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体系,通过常态化绩效考核引导,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提升履职质量、效率、效果,助推检察工作行稳致远,更好地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立足精准引导,细耕任务到人的“责任田”。评价检察职能有没有充分履行,履行得好不好,都需要依托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基层院,应该正确理解、准确落实最高检今年确定的46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和省院的考核办法,在坚持“不搞层层加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指标,科学定标、合理定值,建立完善遵循司法规律、检察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同时,要因案制宜、分类施策、灵活掌握,遵循司法规律,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抓住关键节点,防止“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要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和个人,让评价压力准确传导至每个基层院、每名检察官,保持适度考核压力,让检察官把思想和精力聚焦到提高办案质效上,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有机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为此,要坚决克服两种倾向,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一是反对唯指标论、唯数据论,防止为考核而考核,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采取数据“装修”手段,忘记了为民司法,远离了初心使命。二是克服指标虚无论,不能认为设置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给基层额外增加负担。唯指标不行,没指标也不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体现在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具体评价指标上,通过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促进监督办案更加优质高效,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立足强基固本,牵住关键节点的“牛鼻子”。基层检察机关细化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应立足强基固本,坚持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和组合评价。聚焦主责主业,抓住检察业务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中的矛盾,牵住关键环节的“牛鼻子”,带动检察业务质效的全面提升。以“案-件比”为例,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紧扣“件”抓住关键节点,解决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一是强化细化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坚持捕诉一体机制,谁办理、谁负责,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抓好适时介入侦查取证、捕后跟踪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三个环节。特别是对于基本证据体系已经形成、个别问题需要核实的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可以节约诉讼时间;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通过沟通交流或《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列明补证事项,减少诉讼“回流”。二是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案件细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努力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类案集中开庭”等,提升办案质效。三是以公开促公正。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提高《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四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落实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案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与审批机制。五是着重在涉及优化法治环境、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好文章,深化精准监督,彰显检察作为。六是强化数字检察建设,提升监督办案的精准性和办案效率。按照“重质效、塑品牌、提影响”的要求,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压实工作责任,深入探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发和应用,通过大数据碰撞、监控、分析、研判、融合,发现案件的规律特点、社会治理需求及诉源,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有关部门会签文件完善机制等,达到“治未病”的效果。

  立足正向激励,激荡人人勇争先的“精气神”。要把上级决策转化为生动实践、把任务目标转化为美好现实,就要坚持正向评价为主,激发检察官能动履职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与检察官考核的关系,既不能将用于宏观评价的评价指标直接用于对检察官个人办案工作的评价,也不能脱离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谈检察官考核。要发挥检察官考核的“考实、评准、用好”作用,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统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检察官考核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构建全面、全员、全时、多层次、常态化的评价反馈机制和考用结合、以用促考的良性考核管理评优评先工作机制,使二者相辅相成,引导检察官聚焦提升监督办案质效。应正确处理评价指标与考核的关系,以正向激励为主,激发争先创优的内生动力。如建立工作进展月通报分析制度、案件即时评查制度、重点案件督查制度、理论调研考核办法等,确保案件办理准确高效、问题及时整改、检察业务全面发展。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树优、奖惩激励挂钩,让考核优秀者有光有彩有实惠,形成团结协作、勇争一流、担当作为、敬业奉献的良好工作局面。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22_625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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