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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之现代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之现代化路径

  ——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变革为视角

  新时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发展趋势,深入贯彻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变革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进行全局性、重塑性变革,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现代化,进而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信息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一次变革

  从线下到线上、从分散到集中、从纵向为主到纵横一体

  变革的背景。检察机关从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一直是“串联式”的办案模式,各业务条线自己受理案件自己办理,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科层式”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三级审批制”进行,导致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不区分。由于各个条线相对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监督制约和信息互联互通,办案质效受到很大制约。同时,检察机关任务日益加重、案多人少等矛盾日益突出。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以信息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一次变革应运而生。

  变革的方式。第一次变革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四级检察院全面上线运行为标志,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从“纸上办案”到“网上办案”的革命,充分发挥了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作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运用一个平台,案件全部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网上管理。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部门,改变了以往各业务条线“串联式”办案各自为政、缺乏集中统一管理的司法办案模式,各业务条线通过案件管理部门这一“枢纽”,实现了检察业务之间“并联式”沟通。

  变革的成效。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过程的流程固化,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办案过程的可查可控,强化了内部监督管理;带动案件全流程集中管理和信息化发展。

  数字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二次变革

  从被动到主动、从个案到类案、从碎片化到系统化

  变革的背景。检察机关顺应数字革命,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二次变革。一是新形势新技术变革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检察机关数字化变革,是顺应时代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犯罪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犯罪逐渐呈现网络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执法司法、制度管理漏洞或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反复作案,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新时代的犯罪治理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新的挑战。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在实际办案中,大量的未起诉案件、法院执行案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由于数据壁垒,没有依法纳入检察监督视野。四是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传统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的模式,具有被动化、碎片化、浅表化特征,受能力、方式、手段、渠道等多方面的掣肘,凭借传统的司法办案模式无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变革的方式。最高检党组回应时代需要,提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数据源的获取和管理。数据获取是数字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检察内部数据,政法、行政共享数据,社会公共数据等与数字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三类数据。二是研发监督模型推动溯源治理。数字检察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供的类案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梳理形成法律语言,协调技术部门将其转化为机器语言,建立法律监督模型,通过算法统筹数据和算力,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类案线索,落地成案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力破解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三是做好类案线索管理工作。规范线索的归集、分流、移交、跟踪、指导、督办、反馈等流程,形成闭环管理,防止线索的搁置和流失。

  变革的成效。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个案审查、卷宗审查、人工审查,通过数字赋能,最大程度激发了数据对检察监督的叠加、倍增作用,让监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瓶颈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全新方式和手段,从而实现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从传统监督向大数据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重大转变。

  智能化将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三次变革

  从人工到智能、从实体到虚拟、从治理到预防

  变革的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逐渐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依托复杂的算法与平台,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人类完成很多传统人力难以完成的任务。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对法律制度及司法应用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将引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三次变革。

  变革的可能方式。一是深度参与司法办案工作。办案人员进入实体映射的“元宇宙”场景提审或开庭,虚拟检察官以“数字人”形态进入同一场景,辅助办案人员完成办案任务。二是辅助完成事务性工作。通过机器学习、语义识别等技术,虚拟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完成笔录制作、案卡填录、归档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三是深度参与案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的虚拟检察官通过特定程序,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全天候、全过程、静默式监督管理,及时提醒和纠正不规范做法,大大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四是电子取证精确分析。人工智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电子文档、电子邮件、音视频、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分析,提取出检察官办案所需信息,排除不相关信息。

  变革效果展望。一是司法办案和管理效率极大提高。虚拟检察官可以辅助检察官完成提审、调查、出庭、阅卷、证据审查、法律文书拟制等工作,虚拟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完成笔录制作、案卡填录、归档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二是办案质量极大提升。基于ChatGPT技术的人工智能检察官,通过对海量案件进行分析学习,不断提取、区别犯罪特征;通过与检察官深度聊天,为检察官决策提供帮助;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常见犯罪入手,通过深度学习训练,识别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建议,辅助检察人员办案。三是助力预防犯罪。利用人工智能,能够加强对犯罪态势的感知、认知、预测和预警,做到预测犯罪、实时预警、指引侦查、辅助起诉,实现司法执法智能化一体化,为检察监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助力。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23_625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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