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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刷单骗补类诈骗行为 推动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3-08-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刷单行为从骗兼职者发展到商家与刷手联合骗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对近两年办理的新型刷单骗补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建议:大数据赋能,纵横联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从源头治理刷单骗补类诈骗犯罪。

  刷单骗补类案件特点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共受理此类诈骗犯罪案件83件115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45件66人,受理审查起诉38件49人。案件涉及的被害方均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其中,餐饮行业是重灾区,相关案例有71件,涉及网约车行业的有12件。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经统计,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90后,平均文化程度较高,其中不乏重点大学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通过网络黑产的手段非法获利。他们普遍认为骗补仅是“薅羊毛”行为,存在侥幸心理,个别人甚至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

  二是在高额补贴模式下,网络平台成“靶场”。近年来,各式新兴行业发展迅猛,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引发诸多问题。靠补贴拉新、扩大市场份额是互联网行业惯用的竞争手段,在高额补贴诱惑下,商家和用户利用补贴规则漏洞骗取钱款,导致接单不如刷单挣得多、来钱快,使得非法所得远超犯罪成本。

  三是刷单骗补初具产业链,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刷单骗补往往需要注册虚假账号、寻找真实商家入伙、召集人员刷单,一套流程实施起来繁琐、复杂,现已逐步演变成分工明确的“办公流水线”式团伙作案。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提供一条龙服务,宣称对方只需提供注册所需的身份信息,剩下的流程全由职业刷单人代为操作,对于骗取的补贴款,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为规避惩罚,他们还会使用暗语进行交流。

  四是海量电子数据需比对,加大了审查难度。海量的刷单电子数据、平台交易数据等远远超出办案人员的人工算力。例如,刷单骗补系列案件数量大、人数多,多为团伙作案,上下线环环相扣,且团伙作案中存在一人或多人带领不同团队进行刷单,他们刷单的电子数据会产生交叉,导致大量数据无法被分割,使得确定涉案金额存在一定困难。

  刷单骗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网友对虚假刷单行为的性质认知不足。网络平台的新店如何在短时间内提升店铺销量、如何用最小成本以最快速度盈利,是商家都会遇到的经营问题,由此出现了虚假刷单现象,网上的刷单兼职招聘信息随之增多,久而久之,刷单甚至成为了一种“职业”。但因定罪量刑有一定标准,真正触犯刑法的案件并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网友对刷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不够。

  二是烧钱补贴模式或成刷单温床。各大网络平台几乎均采用“烧钱—融资”的循环发展模式,通过对商户、用户的大额补贴来维持市场地位,有网友戏称哪里有补贴哪里就有刷单。烧钱补贴模式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刷单问题仍将持续下去,假若停止了补贴,平台的市场地位又恐将不保。如何破解两难困局,这是值得各大网络平台对其发展前景进行慎重考量并积极应对的课题。

  三是平台风险防控存在漏洞。互联网业务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虽然交易对象、金额、过程全部留痕,但它们仅仅是一堆数字,交易过程透明度低,网络平台只依靠处罚机制,没有及时跟进监督,也未严格实施良好的内部管控制度,导致刷单现象无法避免。

  检察履职及司法应对

  一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指导类案高效办理。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办案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提前介入办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梳理类案证据的共性问题。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和证据标准,检察机关整合了证据指引清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为下一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计算犯罪数额奠定证据基础。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区别不同情形分化处理类案。检察机关利用捕诉一体的职能优势,综合审查案情,区别对待,分化处理。审查逮捕阶段,对涉案数额巨大尚未退赃退赔的,依法批准逮捕;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已退赃退赔的,依法定罪不捕。审查起诉阶段,对有真实店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已退赃退赔的,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对涉案数额未超过3万元,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企业谅解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注册虚假店铺的被告人,重拳打击,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不适用缓刑。

  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以个案推动类案治理。检察机关从个案入手,找准“病灶”,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帮助被害企业查找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建议从建立“系统自动化审核+人工重点审核”机制、构建虚假门店识别策略及监控模型、线上优化风险策略、线下加强对商户和员工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监督、服务大局的有效统一。

  四是纵横联动,大数据赋能检察业务办理。横向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立定期会谈机制,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司法通道,着重就统一证据标准、加快追赃挽损进程等业务进行实时商讨研判,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引导侦查取证。纵向及时同上级院汇报梳理的侦查难点、证据审查、调查核实内容,按照上级院研究归纳的解决方向,分化处理案件。同时探索搭建大数据监控模型,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高质效。

  (记者王玲 通讯员陈佩丝)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15_624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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