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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青少年触碰涉毒电子烟 | 典型案事例⑤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21日《安徽法制报》2版

  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⑤

  原标题

  涉毒电子烟售卖给青少年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周云

  “戴某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整类被列入国家管制,仍继续贩卖大麻电子烟,销售对象还包括在校学生等青少年,社会危害性极大。”7月11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凌云祝在谈及“戴某某等9人贩卖毒品案”时,这样说道。

  2021年,被告人戴某某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并在这里接触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戴某某认为有利可图,遂自行购买合成大麻素粉,并调配成大麻烟油,再进行分装或制作成“大麻电子烟”后,通过网络平台和快递方式向社会贩卖。在贩卖过程中,又发展了王某某等8人作为其下线,进行分销。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整类被国家列入管制,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仍继续向社会贩卖“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除通过下线向外贩卖“大麻电子烟”和大麻烟油外,被告人戴某某还直接贩卖“大麻电子烟”32次236根、大麻烟油6次9瓶(约63ml),非法获利24422元。其余8名被告人涉案数额不等。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该案9人,并从戴某某等人处查获“大麻电子烟”若干。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麻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得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后,肥西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着重收集2021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证据。针对通过“同城跑腿”等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电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及时对所查获的“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进行鉴定,以明确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及其含量。为实现全链条打击,还从肥西县境内“合成大麻素”的来源入手,系统梳理“大麻电子烟”和大麻烟油的制造、贩卖、运输及终端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深挖查实毒品贩卖链条下线2人,并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相关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及其在该起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为后续准确处理提供坚实证据基础。

  考虑到本案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或刚毕业不久,肥西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的被告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本案中,共有6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11月19日,肥西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某某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其中7人被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戴某某、邱某志提起上诉。2022年3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大麻电子烟”向在校学生等青少年群体渗透问题,肥西县检察院及时与涉案大学生所在的学校联系,充分调研涉案学生在校表现及校园管理情况,就发现的快递收发室收发检视不严、学生进出KTV等不良场所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做好相关法治教育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重点向该校师生讲解新型毒品的种类及其存在形式,要求师生做到自觉抵制毒品,检校互动共创“无毒”校园。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针对通过寄递方式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特点,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确保不枉不纵。针对涉毒在校学生,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积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型毒品向青少年群体渗透等社会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做好禁毒普法宣传工作,能动推进溯源治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7/t20230731_58670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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