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依法能动履职过程中塑造、建立和维护良好形象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成的态度、观念、认识和评价。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本质由检察职业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社会性共同决定。一方面,检察公共关系文化是检察活动所塑造的一种职业状态,是检察人员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职业能力、职业形象的集中体现和综合反映,其有利于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律信仰,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重要的思想和精神引领。另一方面,检察公共关系文化蕴含着社会公众对检察职业群体的心理认同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总体性评价、印象和信任。检察公共关系文化集社会功能、价值功能、实践功能于一体,与新时代文化建设要求相适应,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传播与塑造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社会功能
检察工作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构成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主体。检察工作主体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社会公众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一般社会公众,也包括检察工作相对方,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包括以检察工作为纽带形成的同检察机关保持工作往来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如基于公共传播关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媒体之间的关系,基于同等对等关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广义检察公共关系的范畴。
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构成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载体。检察机关创造、发展和传承的检察观念、伦理和形象等精神成果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与社会公众的感受和评价形成互动。从司法实践中看,如果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蕴含关注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切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能动贯穿于检察司法全过程,体现在检察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就会顺应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就会大幅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从而获得社会公众良好评价和积极认同。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集中体现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新时代检察机关始终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妥善处理好情、理、法的辩证关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尊崇法律、信仰法律。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成效依赖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评判。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最终要由公众来评判,因此,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通过引入社会公众参与检察活动,可以提高检察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与民意之间良性互动,对于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主动联系群众,建立健全让公众评判检察工作的机制,建立与群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检民关系,是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重要内容。
推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的价值功能首先表现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回应社会的能力,促进依法能动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提升推进检察工作回应社会的能力,既是现代司法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走向,也是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可以有效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广吸民意、广纳民智,把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转化为工作决策或者改进司法办案的重要措施,使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更加符合检察规律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使社会公众在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互动中更加熟悉、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工作,促进司法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
推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具有消除社会公众顾虑的功效。司法公开化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形式上公开司法决定,并且要求公开作出决定的理由,充分展示决定形成的过程。检察人员在客观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将事实、证据、法律用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明,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契合,将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将检察权的外在强制变成当事人的内在自觉,有利于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政策与法律限度内给予有困难的当事人相应的帮助,有利于促进其对指控罪名的接受,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基于社会功能、价值功能的实践功能
推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就要着力增强检察“软实力”,提升社会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塑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在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的路径设计上,应当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推动检察人员与相关执法司法主体之间良性互动。首先,强化双向沟通、信息公开以促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人员与相关执法司法主体之间良性互动。在准确厘清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与相关执法司法主体权力界限的基础上,准确、有效地互相传递、共享工作信息,以真诚换取彼此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其次,坚持监督而不干涉原则,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既要善于、敢于发现纠正执法司法中的不规范、不依法的问题,又要在监督中支持相关执法司法主体严格公正执法,促进检察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再次,注重运用案例指导推动公共关系建设,把办案人员保护自由、维护秩序、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司法要点总结好、提炼好,以推动检察人员做到保护自由、维护秩序、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要进行必要的宣讲,把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和具体要求落实到位,更好地实现为人民司法。
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抓手,提升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成效。注重借鉴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是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机制创新。要注重丰富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民代表、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搭建多途径、多方式的刑事和解平台,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要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创造便利条件,打造方便、快捷的诉讼渠道,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充分发挥数字网络平台的作用,使检察机关与民众之间沟通畅联。在办案中则要强化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着力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在释法说理过程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检察监督办案过程中,把阐释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以此来向当事人宣示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将事实、证据、法律用通俗的语言释明给当事人,以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让当事人在了解、理解和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基础上,充分表达所思、所需、所愿,促进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结合。
以新媒体为载体,促进检察公众文化主体之间信息交融、良性互动。在社会公众中塑造、建立和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是检察公众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舆论状态,也改变了检察文化建设的传统格局。这亟须积极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理念、制度和方法创新。采取双向沟通、信息公开、服务媒体等措施,提升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水平,推动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互动的开放性、科学性、平等性,是当前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加强和改进与党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的联络工作。采取双向沟通、信息公开、服务媒体等方式推动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之间互动的开放性、科学性、平等性,创新“对话性”的沟通表达,让各机关组织、代表委员及人民监督员通过更有效的方式,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程度上了解、支持检察工作,以此来推进检察公众文化建设。着力加强对新媒体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引进技术人才、服务外包、向专业公司深度定制媒体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工作“短板”,积极顺应新媒体技术给检察公共关系带来的影响,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建设检察公共关系,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新媒体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公众传递检察工作信息,以真诚换取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信任。
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群众和司法办案公共区域建设的现代化,深化检务公开渠道。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群众和司法办案公共区域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完善检察服务大厅功能设置,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人民群众和有关各方提供更加优质的一站式、便捷式服务,以热情的态度、务实的作风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以真诚的态度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将推进检察公共关系文化建设与科技强检结合起来,利用现代传媒、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具有开放透明、便利快捷、覆盖面广的优势,增强检务公开的渗透力、感染力、影响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滨州市委党校)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05_623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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