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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合治”理念的民族性、连续性与创新性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德法合治”理念是基于我国古代先哲对人类社会的长期观察和深度思考所形成的智慧结晶,是对人类文明作出的重要贡献,具备主体性的鲜明特征;“德法合治”理念源自我国数千年治理实践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总结,是在中华文明历史演进和时代发展中自觉生成、发展和完善的理论体系,具备原创性的鲜明特征;“德法合治”理念根植于中华五千年优秀传统文化,是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理论模型,兼具观俗而治、趋时更新、守正创新等基本特征,从而具备标示性的鲜明特征。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进入新阶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渊源。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如何深入、系统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发掘蕴含其中的哲理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何为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提供理论诠释和历史镜鉴?这些时代之问与全面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与核心理论直接关联。“‘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法学领域深入贯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就必须传承和发展包括“德法合治”理念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有效落实“两个结合”作为“必由之路”和“最大法宝”的历史定位。

  “德法合治”理念的民族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德法合治”是历史上中国长期践行的治理理念,更是当代中国必须恪守的治国方略,是得到广泛社会认同的规则范式。《尚书·康诰》言“明德慎罚”,进而言之,“明德,德之实也。慎罚,仁之发也。君道依于明,依于仁而已”。《论语·子路》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在强调社会治理中道德引导和礼乐治理的指引作用,通过启发百姓廉耻之心使其心悦诚服。董仲舒引入阴阳观念论证德刑关系,所谓“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唐代长孙无忌《进律疏表》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将道德与法律界定为“本”“用”关系,突出强调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明代思想家丘濬认为:“刑者,所以辅政弼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辅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专恃此以为治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从社会实践出发,强调法随时转的规则适用原则,作为中国传统治国理念基本理论范畴的德、礼、政、刑,其次序与侧重可能因情势变更而有所更易。北宋理学家已经注意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从而丰富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理论。程颐认为:“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伊川易传·周易上经》)朱熹进而指出:“为政必有规矩,使奸民猾吏不得行其私。然后刑罚可省,赋敛可薄,所谓以宽为本,体仁长人,孰有大于此者乎?”(《晦庵集·答廖子晦》)显然,“德法合治”理念是基于我国古代先哲对人类社会的长期观察和深度思考所形成的智慧结晶,是对人类文明作出的重要贡献,从而具备主体性的鲜明特征;“德法合治”理念源自我国数千年治理实践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总结,是在中华文明历史演进和时代发展中自觉生成、发展和完善的理论体系,因而具备原创性的鲜明特征;“德法合治”理念根植于中华五千年优秀传统文化,是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理论模型,兼具观俗而治、趋时更新、守正创新等基本特征,从而具备标示性的鲜明特征。主体性、原创性、标示性体现了中国在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伟大创造,是中华民族精神和世界贡献的重要体现。

  “德法合治”理念的连续性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走自己的路。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德法合治”理念具有脉络绵长、谱系清晰、贯通古今和行之有效四大基本特征,是体现中华文明连续性特征的重要理论范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德法合治”贯穿了自西周至明清长达三千年的漫长历史时期,并逐步形成明德慎罚、隆礼重法、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政刑、明刑弼教等反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论图谱。作为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理论,“德法合治”理念对于稳定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促进传统法律文明的建构与进步,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尊重历史规律、把握历史方向、汲取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强调发挥德治与法治共同作用的理念凸显。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长期秉持的执政方略,是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彰显中华文明的连续性特征的有力证据。

  “德法合治”理念的创新性

  “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新时代“德法合治”理念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理论位阶、基本内涵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与中国古代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传统治理理念有所不同,从而体现鲜明的创新性特征。在理论位阶方面,传统法律文化不同程度存在“重礼轻法”的认知误区,德治、礼治的价值位阶明显高于法治、刑治,四库馆臣甚至提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同时,突出强调法治的主体地位,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在基本内涵方面,强调道德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道德,注重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与恪守。在适用范围方面,强调要将“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运用于党的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乡村治理等方面,为“德法合治”治理理念的贯彻落实开辟了新路径,提出了新要求。总之,新时代“德法合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和特有品格,也反映了中华文明创新性的重要特征。

  “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2023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德法合治”理念所体现的民族性、连续性和创新性特征,深刻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强大活力,是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绝佳样本,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治理研究团队”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05_623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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