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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我所欲也 “狱”非我所欲也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捞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307/t20230727_5862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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