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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能情况下,其他等值合法财产能否成为强制执行对象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孙宪盛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文/茆文秀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24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后法院对“违法所得24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王某某妻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两处房产系王某某受贿前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的合法财产,不应执行,请求撤销对两处房产的查封、拍卖。法院审查后支持了王某某妻子的异议申请,认为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罪犯的合法财产,遂裁定撤销对两处房产的查封,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撤销原异议裁定。2022年11月8日,法院再次查封王某某名下两套房屋,后王某某妻子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某在受贿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能否执行,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内容和去向明确的违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案涉房产是犯罪前取得的合法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而对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无法找到或与其他财产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则可以执行其他等值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责令退赔应视为责任承担的一种补充方式。首先,需要厘清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关系,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追缴”和“责令退赔”对我国刑法处理违法所得的两种方式,其中,“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法院一般直接适用责令退赔方式让犯罪分子退出违法所得,对于没有受害人的案件,则适用追缴违法所得后上缴国库。如本案中,因受贿犯罪没有被害人,故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财物。但是在违法所得财物已灭失的情况下,对于下一步究竟能否执行其他等值合法财产存在争议。

  仔细研究“追缴”和“责令退赔”会发现,两者之间实际存在一种递进关系,即追缴违法所得是一个阶段性处置,后续要按照财物的性质归属分类处理,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在追缴违法所得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案财物已经灭失的,则应当责令犯罪分子用其他等值财产予以退赔。如本案中,犯罪分子受贿的240万元确已查无下落,此时追缴违法所得已经行不通,则应当递进适用责令退赔让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犯罪分子不主动履行退赔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自然可以强制执行其他等值合法财产。

  2.虽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已体现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可强制执行其他等值合法财产这一司法精神。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无法追缴时,能否强制执行其他合法财产,但是相关的立法精神可散见于一些案件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中。如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可追溯到1999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追赔。”此份早期的会议纪要简明扼要指出对于赃物灭失时,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责令退赔义务。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该指导意见虽只是规定在涉黑恶案件办理中,对于违法所得财物已灭失的,犯罪分子依然要以其他等值合法财产承担责任,但对其他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民事执行案件办理中,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规定,作为特定物执行标的的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可以折价赔偿。而依据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综上,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合法财产也合乎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3.合法财产可成为追缴不能时的执行对象,有利于法律实施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或者不够细化时,如何解释法律进而指导实践办案成为司法工作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司法工作者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不仅要使办案结论合乎法律规定,还要注重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确保办案结果取得正向的社会效果。

  以本案为例,在案外人以房产系被告人受贿前购买的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裁定撤销对两处房产的查封。若此案以此终结,将会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价值导向,因无需担心其他合法财产成为执行对象,今后的犯罪分子会更倾向于故意隐匿、挥霍违法所得财产,进而从刑事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惧被追缴。这显然不符合“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这一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修复遭受损害的法律关系。所以,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赃款赃物去向,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司法实践应当统一做法,即在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能时,可强制执行其合法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7/t20230717_15299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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