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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李涛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文/崔唯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对怀孕、哺乳的女性罪犯适用非羁押措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和人权保障宗旨,也为一些女犯提供了逃避刑罚处罚的空间。

  一、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危害

  (一)实刑被虚置,连续生育成为“免刑金牌”

  女犯明知自己处于暂予监外执行,仍然借故意怀孕逃避刑罚,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收监工作的难度,也会纵容女犯在刑罚执行上“走捷径”,背离刑罚的惩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某一盗窃案中,同案三名女犯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四年,但在刑事执行阶段均因怀孕、哺乳被暂予监外执行,未被收监执行。同时,罪犯蒋某在暂予监外执行阶段再次怀孕,随后又以怀孕、哺乳为由先后两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连续生育成为“免刑金牌”,司法公信力不复存在。

  (二)监外再犯罪,女犯改造效果不佳

  女犯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受到的约束较小,行为上具有更大自由。监外再犯罪使得刑事裁判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法律的威慑力也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教育改造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南京市某区院办理庄某某诈骗案中,庄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继续怀孕生子。在长期的社区矫正期间,庄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监外再犯罪,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八百余万元,造成恶劣后果,不利于罪犯改造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未成年人无人抚养,儿童权利难以保障

  因连续生育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女犯大多家庭破碎、生活艰难,涉毒涉盗、身心俱病,缺乏抚育能力和责任意识。其子女多为非婚生,有的先天羸弱多病、心智不全,有的从小欠缺家庭与社会教育,成为“问题”孩子,强行收监无益儿童健康成长。南京市某区院办理的马某某收监执行案中,马某某为逃避收监执行连生多子,尽管其本人符合收监条件,但其系三名未成年人子女的实际抚养人,收监执行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马某某三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将会导致三名未成年人成为“事实孤儿”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下女犯收监执行的一大障碍。

  二、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怀孕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界定不明

  现行法律对于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应当”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也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怀孕、哺乳期的女犯尽管被法院判处实刑也无法被看守所收监,怀孕、哺乳成为女犯逃避刑罚处罚的手段之一。

  针对女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变相逃避收监执行的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曾向最高检进行请示。最高检对此问题进行答复:“对于故意再次甚至多次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为维护刑法严肃性,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但须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后,修改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释。”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于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规定确实不够明确,成为检察监督中的争议点和难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有效规避、解决“以孕避刑”这一问题的不断产生。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监管漏洞

  怀孕、哺乳女犯进行异地矫正时,存在着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异地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衔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因为不是罪犯实际居住地等原因拒绝进行社区矫正,造成罪犯处于一段时间内无人监管状态;另一方面,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异地执行机关可能无法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进行及时审查,影响对罪犯的及时收监。司法实践中,因为异地执行沟通不畅、信息不通,造成怀孕女犯脱管、漏管的情况时有发生,女犯在客观上有了连续怀孕的“时间和机会”。

  (三)罪犯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女犯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达成监外服刑的目的不择手段,这源于其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和理解,更需要接受改造。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认识、更正“以孕避刑”的错误认识,也成了司法机关的宣传教育重点,而这类宣传教育不仅体现在普法工作中,也应体现在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以及监管工作中。

  三、“以孕避刑”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引入刑罚暂时中止执行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哺乳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应当是对“正常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制度,“故意怀孕”不宜认定为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法定事由。对“正常怀孕”女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中止刑期的计算;对“故意怀孕”女犯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中止刑期计算,“故意怀孕”时间点包括审判前及社区矫正期间。

  (二)设定“故意怀孕”认定标准

  对女犯的前科情况、婚姻状况、怀孕前生育情况、身体情况、本人及家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能力等进行审查,结合怀孕时间点、怀孕期间是否有再犯罪等进行综合评估,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暂时中止刑罚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三)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异地司法机关的信息联网,社区矫正作出机关预先与执行机关取得联系,做好监外执行审查准备工作;执行机关及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并向决定机关提出收监建议,避免女犯脱管、漏管。检察机关对因怀孕、哺乳进行社区矫正的女犯重点监督,配合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帮扶教育。

  (四)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妥善解决因女犯收监执行带来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问题。对于特殊案件、罪名的怀孕、哺乳女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设立母婴监区,出台完善的育婴保障措施,明确监内抚养期限,与哺乳期保持一致。对由监内抚养转监外抚养的未成年人,建立持续跟踪保护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加强教育帮扶。

  (五)加强法治宣传

  对被取保候审的育龄期女性和社区矫正女犯加强法治教育,明确告知以生育方式逃避刑罚不仅不折抵刑期,而且影响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的认定,以促进女犯知法守法。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7/t20230717_1529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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