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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男子扔了一个烟头,不仅获刑还赔偿16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因随手将烟头扔在坡地上,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男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7月14日,湖北咸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了案件始末。

  

   3月15日,被告人江某带人至赤壁市神山镇凤凰村江家垅七斗角山上看杉树,在看树谈价过程中,江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山上,不慎引发山林火灾。

  

   经鉴定,火灾现场总面积25.304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4.1227公顷,非林地面积1.1819公顷。

  

   3月31日,赤壁市公安局以江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赤壁市检察院审查批捕。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对江某的到案经过、暂扣的涉案打火机、视频监控、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固定和完善;另一方面,实地勘察七斗角山火灾现场,走访凤凰村村委会及部分被害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查实,江某平日里与人为善,邻里关系和睦。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因过失造成山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植被恢复所需费用共计16.3万余元,取得谅解。我们两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一致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江某。”承办检察官介绍,取保候审期间,江某现身说法,积极参与山林防火宣传活动,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5月底,赤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6月29日,赤壁市法院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黄忠 熊敏 卢梦秋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307/t20230717_1782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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