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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理论征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运用解释方法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改进释法说理方式,加强类案检索——

  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凝练与概括,其整体上呈现出抽象性的显著特征,在规范构造上亦不同于法律规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尚需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学补正规范性条文的论证说理。

  □检察官在个案办理过程中检索、参照适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案例,不仅可以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比对,还可以借鉴、吸收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方式及具体方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实践中,检察机关既要重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威慑性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性、调节性、引领性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凝练与概括,其整体上呈现出抽象性的显著特征,在规范构造上亦不同于法律规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尚需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学补正规范性条文的论证说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的方法

  法律解释是适用规范性条文的前提,也是法律适用方法中最常见者。因此,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首先得从解释方法入手。

  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字面含义进行具体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为基础与常见的方法,即所谓“法律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运用文义解释准确解读规范性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适用语境及内在要求。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倘使对其不加以解释,则会形成“抽象—抽象”的逻辑闭环,使得监督理由缺乏针对性,容易脱离实际。所以,检察官不应仅停留在对规范性条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转述、引用上,而应结合具体案情,深度剖析法律关系所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从“抽象—具体”的转变,实现案件办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高度融合。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可采取“一般解读+具体分析”相结合的模式,即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意义进行阐释,再结合案件详情,将其放置于具体语境进行深度剖析。

  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规范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对整体规范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理解来解释具体规范条文的意义,主要体现为“联系上下文”或“目光流转于整体与部分之间”。检察官在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在宏观视野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价值体系连接起来,全面阐释规范性条文的意旨内涵。

  为了保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上的体系性,检察官在进行解释时,应当尽量做到:一是对于某一规范性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应当尽可能多地寻找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型;二是对于查找的与之对应的多个核心价值观,要根据与案件事实及法律条文的紧密关系进行排序;三是可以通过参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核心价值观的说理能力,增强体系解释的权威性与说服力。

  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可以划分为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检察官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目的解释时,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使释法说理与法律的价值诉求与精神内涵保持一致。

  从立法方式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往往是通过立法目的或立法原则的条款予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解释路径需遵循“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原则)—具体条文”的转换过程。从文义内涵范围的逻辑关系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主要法律的立法目的存在交叉重叠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部分内容往往也是某些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检察官在进行解释时,往往需要在两者交叉重叠的部分寻找“交集”,再结合案情加以阐述。

  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综合考量,以确定规范性法律条文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含义。一般而言,其与历史解释往往相伴而行,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亦可以参照立法文献资料,或者根据历史沿革作出“具象化”阐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的路径

  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对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于法律监督实践,本质上是检察官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当这种价值判断引入具体个案,则必然会涉及对不同价值的权衡与取舍。质言之,检察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肯定会事前对不同价值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预判,确定能够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从而比对得出最优选择方案。

  首先,当个案涉及多种利益,且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时,检察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通过价值衡量选择需要优先保护的利益。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能力、诉讼能力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强弱之分时,检察机关要在法律的范畴之内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当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时,根据文化传统偏向于优先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在予以阐释时会附带对个人利益的行使范围、权限、边界等进行界定,立足于“法治”与“自由”的双重维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诠释。譬如:在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中,商标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皆是公民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亦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后,检察官在个案办理过程中要具有“向前看”的监督理念,在监督理由的诠释上尽可能选择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路径。譬如: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可以通过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来论述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亦可以通过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来就整改方案进行调适,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整改效果。

  以工作受众为面向改进释法说理方式。检察工作不仅要追求司法活动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还应当关注工作面向的受众,以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来实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鼓励当事人、辩护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之一,并及时予以回应。检察官应当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诠释及其与案件之间所具有的关联性有针对性作出回应与说明,以翔实的论证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于个案中的权威性与说服力。

  此外,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功用,有必要将视角上移至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交融层面,建立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工作的反馈交流机制。检察机关要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收集公众意见,倾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并运用大数据予以分析,从而为社会治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将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引入检察工作实践,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听取民意的渠道,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起到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好地改进在法律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方式。

  当然,检察人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应当通俗易懂、简洁明了,通过运用修辞论证增强释法说理的接受度与认可度。具体而言,检察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论证时,需注意如下两方面:一是关注说服对象。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会有所不同,亦会受到不同群体的关注,因此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诠释说理时,在语言风格、论证模式上要进行“个性化定制”,从而增强说理的针对性。二是运用修辞资源。除了上述语言风格外,检察官还应当适度运用谚语、科学知识等增强说理的接受度,以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阐释其内涵。

  以类案检索保持释法说理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实践,还需要妥善解决好“同案不同判”问题,以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价值观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因此,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办理中力求做到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及说理论证的一致性,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检察案例库,通过类案检索机制的运用,确保同类型案件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保持一致。

  在检察案例库的建设方面,要定期收集、整理、汇编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典型案例。在检察案例库的应用方面,要更加凸显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尚需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工作实践,对于个案办理而言其更多针对的是法律适用,而并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类案检索及参照适用机制主要包括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因此,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在利用类案参照办理具体个案时,主要据以为引的还是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部分。

  此外,检察官在个案办理过程中检索、参照适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案例,不仅可以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比对,还可以借鉴、吸收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方式及具体方法。一般而言,检察官在参照先决案例时,首先需要对该案例所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诠释予以重点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联性,以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契合度。同时,检察官还需对典型案例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法律方法进行分析,并适度借鉴、参照适用。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19_621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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