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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力量,在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结合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针对矫治教育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面临的“瓶颈”,全面综合履职,积极推动建立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支持体系,切实增强矫治教育实效。

  一是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能。一方面,检察官在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可以参与指导学校评判严重不良行为。随着《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检察官受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成为检察履职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在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的同时,可以帮助学校甄别在校学生不良行为的类别,看看是属于可实施一般教育惩戒的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还是严重不良行为。对于有前两类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由其监护人和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提供处置指导;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可以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另一方面,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履职过程中,应督促学校依法履行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职责,包括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根据实施惩戒规定进行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或严重教育惩戒;按照要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等。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学校应及时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告知其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治副校长应督促学校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督促监护令作用。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犯罪侵害的,检察机关除了对监护人依法予以训诫,还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彭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案中,发现年仅12岁的被侵害女孩连续数天夜不归宿,而她的监护人对此不管不问。经调查,检察官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是女孩遭受性侵的重要原因。对此,彭州市检察院向女孩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对其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矫治教育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等措施。当公安机关怠于履行相关职责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彭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实施“仙人跳”抢劫案中,针对公安机关发现一些涉案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却未采取有效矫治措施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是推动完善专门学校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未成年人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目前,专门学校的建设力度还远远不够。检察机关可结合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在经充分调研和沟通交流后,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助力完善落实专门教育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20_622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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