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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路径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发布时间:2023-07-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事实认定复杂性、诉讼争点技术性、法律关系多重性等特征,对检察监督履职的专业化要求提出挑战,需要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强化知识产权刑民法律体系的融合发展、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和办案机制、实质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职。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优化整合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会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事实认定复杂性、诉讼争点技术性、法律关系多重性等特征,对检察履职的专业化要求提出挑战,需要从多方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厘清。

  刑民交叉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特征

  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理论溯源与价值基础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刑事与民事法律适用体系的不一致使得刑民交叉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特征。对此,笔者认为,二者需要融合协调。其一,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概念范畴不一。例如,注册商标的对象范围,民事法律的商标权保护范围远远大于刑事法律。再如,关于“复制发行”的理解,著作权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存在认定标准方面的差异,导致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对侵权形态认定不同。其二,违法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不明确。民事司法中,尚未销售的商品一般排除在侵权赔偿数额外,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来确定商标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标准;而在刑事司法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涵盖侵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实际金额,侵权商品即便尚未销售也同样计入未遂的犯罪数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程序集约化”的体现,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刑民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根据刑诉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于因人身权利侵害或财物毁坏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知识产权案件能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肯定说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追责的双重功能。实践中,审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模式,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与私权保护等价值追求发生冲突。在推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法院“三审合一”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适用条件、管辖范围等具体程序规范的缺失,仍有待顶层设计予以统一明确,需要检法强化衔接配合进一步探索。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但是,通过行政规制手段或者民事个案诉讼方式,公益保护功能发挥相对有限。探索建构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补足当前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应对不力,强化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发展环境的适度干预,更为周全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由于缺乏体系化的线索收集办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获取受到限制,同时知识产权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匮乏,导致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仍有待强化。

  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对策路径

  强化知识产权刑民法律体系的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作用在于对法律标准的阐释和明确,而其前提是法秩序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律体系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重要原则、判断依据上,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在理念上,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律体系要保持动态的融合调整,适应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革。例如,刑事法律可考虑将实施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纳入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可适当吸收犯罪未遂理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落实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在方法上,应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一般侵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侵权与犯罪属于概念、行为认定方式的承继关系,刑法应当坚守第二次评价立场,结合知识产权的政策性与功利性,独立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弥补刑民视角差异,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深度链接行为”问题上,由于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故难以成立直接侵权,但刑事上仍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在数额认定标准上,须合理区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数额。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计算数额的目的不同,相比于民事损害赔偿,刑事更侧重于判断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故可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调整,以体系解释为基础,依托司法解释建立刑民差异化的数额评判方法与标准。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和办案机制。一是明确允许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案件在诉讼中往往存在需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双重责任,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可平衡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矛盾,对促进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具有现实意义。可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从案例、政策、立法等层面赋予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性,明确细化程序的适用范围,为程序实质化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类型化区分处置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如“先民后刑”的诉讼模式可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鉴于商业秘密存在非公开性特点,优先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的证据保全等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障更为有效。“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可适用于假冒商标类案件,优先通过刑事侦查取证手段更利于查清侵权事实、侵权产品的数量。三是实质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职。检察机关对内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优势,开展刑事、民事法律关系全面审查,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集中化、处理专门化、程序集约化。畅通相关案件信息数据壁垒,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制度等,构建全方位的检察保护方案。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第一,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方面,坚持“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实质标准,在遵循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探索检察机关介入知识产权滥用、商标恶意注册和著作权过度保护等领域,比如针对专利技术垄断、怠于行使商标权、限制相关信息传播等行为,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企业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在证明责任方面,强化检察机关诉前调查取证权,合理配置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解决诉讼证据的倾向性与举证难问题。第三,在配套机制保障方面,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效能,健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建立公益诉讼专家智库,以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聘请专家进行事实鉴定等,以全链条的司法保护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12_6213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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