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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3-07-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明确了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应胸怀“国之大者”,立足主责主业,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维导向。以检察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追诉标准落实为保障,以理念转变为关键。

  全面提升检察履职积极性。充分激发依法能动履职的司法动能,全面梳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短板,聚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等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检察人员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增强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生动且贴合群众所需、符合市场规律的司法实践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正确处理创新创业与法治的关系。创新是市场主体活力的源泉,是企业基业长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和不断升级,以“互联网+”和金融创新为代表的各种新型创业形式不断涌现,与之相对的是相关领域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检察人员应及时做好应对,从思想上理性看待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的创新,在法律上准确理解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适用,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依法鼓励、支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同时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犯罪分子以创新创业为名实施犯罪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刑检进路。依法打击犯罪,全方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是大力惩治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活动。大力打击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在专项斗争成果基础上,继续保持对利用黑恶势力侵占企业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维护被侵害企业财产权益。严厉惩治侵害企业商业信誉犯罪,树立保护意识,主动担当作为,打击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巩固企业经营基础。依法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仍然多发,其犯罪名目从传统的买卖商品、销售股份发展到人民群众更为关注的养老、旅游等民生领域;犯罪手段从传统的线下销售向以各类理财App为代表的线上模式转变,并有部分行为人以私募基金牌照为掩护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为掩饰集资钱款去向,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态、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资金追缴,衍生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活动,并从传统的实体货币向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转换,大大增加了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和追赃挽损的工作难度。检察人员应立足司法实践,深研前沿问题,增强金融知识积累,学习金融发展规律,掌握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本质特征,准确认识各行为模式背后的犯罪性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企业合法经营创造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原则下,提升检察人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严格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坚决有力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积极提质增效,切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速裁程序和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前提,检察人员应在保持现有工作势头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制度适用,提升量刑建议能力,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刑罚预期。同时,积极落实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对接,以认罪认罚先行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加强认罪认罚配套制度建设,提升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简易程序适配度,推进轻案快办,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减少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讼累,增强制度实施效能。

  开展诉源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氛围。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检察一体化思维和诉源治理工作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要“抓前端、治未病”,深入挖掘刑事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共性问题,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工作合力,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总结问题、分析原因、归口处理,对案件反映出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行业治理职能缺失等问题,依法依规提出检察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跟踪回访,推进有效处理,提升检察建议刚性,促进相关行业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作者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14_621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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