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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维度”促进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办案人员要把自己摆进去,以一个亲历者的视角作最优的评判。让司法更有灵魂,不是简单地根据量刑情节做加减法,而是更多地为个案注入司法者的思考,代入司法者的视角,引入司法者的理念。

  □司法是服务人民的司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司法者在具有独立的法律思维的同时,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要不断地游走于司法者的个体体验与人民群众的社会观感之间,寻找办案效果的最优解,画出办案效果的同心圆。

  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强调,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确保在实体上公平公正,在程序上更好更优,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认同感。

  以证据为“骨骼”支撑案件事实认定

  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证据是支撑案件质量的“骨骼”,司法办案靠的是证据、核心是证据,只有在证据框架下准确认定犯罪构成事实,才能在证据的骨骼上量体裁衣,进而探讨法律适用的问题。

  检察官通过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初步形成对案件事实与定性的基本印象和大致判断,圈定阅卷聚焦的关键事实与证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地梳理证据,还原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并与法律文书所记载的事实进行对比,确认证据对于文书事实的支撑情况。对于现有证据无法充分支撑的文书事实,则需要带着疑问重新梳理,确认证据的证明情况及其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在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之上,再行展开具体罪名的分析论证。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在案证据有遗漏、有缺失,或部分事实未查清乃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情形都有可能会出现,检察官需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缺失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拾遗补漏。通过审阅全案卷宗,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完整梳理犯罪事实,并分析是否存在法律文书遗漏评价的其他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一罪与数罪,构建完整的刑事指控体系。二是兜底筛查。在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梳理时,往往会牵扯多个罪名,存在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关系等多种情形。虽然在处断一罪的情形下,适用的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但轻罪的认定对于刑事指控体系的完善和证据链条的稳固仍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往往是争议焦点,但对于行为过程中如存在伪造公司印章、伪造金融票证等行为一般不存在太大争议,在轻罪构成证据体系稳固的基础上,就能够守住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三是事实外溢。有时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充分证据支撑,但在卷宗之外、办案过程之中,通过相关线索的研判,发现存在其他事实可能成立犯罪,则需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以有证据支撑的罪名予以指控,做到不枉不纵。

  让卷宗“开口说话”,立体展现案件全貌

  事实与证据往往是干枯的、冰冷的,没有血肉与温度,实现案件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的最优化,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是要看到案件背后的具体细节,分析案件背后的问题。卷宗是无声的证据,检察官要学会让卷宗“开口说话”,讲述案件背后的细节,以更为立体生动的方式呈现案件事实。证据是案件的骨骼,案件背后的细节则是案件的血肉,让每一个案件有血有肉,才能触摸到法律的温度。

  被告人基本情况不是由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等要素构成的简单组合,要从“人”字着手,刻画立体的人物形象。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有不同的家庭社会背景,有不同的成长经历,更有着不同的发展境遇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相似相仿,但案件背后的故事往往不一而同。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有的发案原因、作案动机以及危害后果等,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类型化,但每一个案件又都是唯一的。如同样是盗窃罪,盗窃超市价值较低的物品,在盗窃行为相同的情况下,身强体壮、游手好闲之人与穷困潦倒、食不果腹之人实施盗窃,其主观恶性就值得区分评判。盗窃生活困难、有病无力求医的贫困人员的钱财,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在个案办理中,法律规范需要与犯罪事实相对应,但检察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亲历者,所面对的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办案人员要把自己摆进去,以一个亲历者的视角作最优的评判。让司法更有灵魂,不是简单地根据量刑情节做加减法,而是更多地为个案注入司法者的思考,代入司法者的视角,引入司法者的理念。

  接受社会检视,关注人民群众观感

  司法办案绝不仅仅只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个案的办理,与司法官的专业素养、职业涵养和文化修养、价值观念等密不可分。在某种意义上,同样的案件可能会因为不同的司法人员办理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法学理论、法律适用等方面一些争议性问题始终存在,对于法律问题的回答,很难简单地以对与错进行评判,而是哪一个答案更好更优。所以,办案不是简单地“答法律题”,而是“找最优解”。

  司法官个体的体验可能并不具有普适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决定的认可度与获得感,是检验案件办理效果的重要指征。司法的过程丰富了案件的骨骼与血肉,但骨肉的形塑是否真实可触,还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观感。办案的效果,需要放置于公众视野之下、舆论监督之下,接受社会的检视。如果法律的逻辑或者司法人员的个体体验得出一个糟糕的答案,那就需要通过证据的梳理和法律的分析对结论进行更为细化的证成,直到得出一个最优的答案。

  司法是服务人民的司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司法者在具有独立的法律思维的同时,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要不断地游走于司法者的个体体验与人民群众的社会观感之间,寻找办案效果的最优解,画出办案效果的同心圆。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08_621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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