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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辩证认识“六对关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高质效办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办案领域的生动体现,“高质效”天然包含着对质量、效率、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彰显司法作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之功能,契合了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和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之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和实现。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具有“动态”特性的概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提出,在当下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它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密码”。

  从理论视角看,高质效办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办案领域的生动体现,“高质效”天然包含着对质量、效率、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彰显司法作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之功能,契合了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和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之精神。从实践视角看,“如何做到高质效办案”一直是实务界所渴求破解的重大命题。近些年来,办案质效不高、公平正义不显的案件偶有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在无形中减损了司法公信力。事实上,这是对“保质-求效”两者之间“一体共促”关系认知不足而产生的在实践层面本不该出现的“二律背反”。值得关注的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无疑为这一难题拨开了“思想迷雾”,提供了实践范式的有力指引。

  深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到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六对关系”,以高质效办案汇聚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磅礴力量,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坚实“法治堤坝”。

  第一,从“内外兼修”二元体系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数量与质量之间体现着同一性和矛盾律,是司法办案的二元组成部分,数量更多体现于外在数据,质量更多体现于内在品质。一是数量为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内蕴着对办案力度之要求,而办案力度则需一定的办案数量予以支撑。办案数量作为外在基础之元,要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违法犯罪的阶段增量、维护稳定的实际需求保持基本一致,通过“实打实”办案彰显出司法权威,绝不能在数量上“凑数”“虚高”,否则办案将面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窘境。二是质量为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体现着人类的劳动创造和智慧结晶,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内在品质之元。如果办案质量不达标,再多的办案数量也是徒劳无益。三是数质合一。司法办案的二元组成特性,决定了办案需统筹兼顾、内外兼修。简言之,高质效办案,既要有数量的质量,又要有质量的数量,它是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通过“数质合一”式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二,从“客观公正”一体价值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客观”意指客观规律、客观真实、客观真理;“公正”涵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唯有公正,方为客观,客观公正原则内在要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高度统一。一是坚持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传统朴素正义观最重要的内容。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在办案时,目光不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在个案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梳理、事实认定等环节穷其精、尽其微,在法律适用和最终处理等方面辨其类、观其宏,高度遵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坚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促进诉讼活动本身更为客观、公正,避免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应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确保每一个行为和决定都规范、合法、有据。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制约、调适与校正作用。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做法,既重视程序法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工具价值,又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达致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衡平与统一。

  第三,从“司法效率”评判标准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效率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司法效果是对司法效率进行“去伪存真式”评判的重要依凭之一。一是寻求“有效率的效果”。从法理上看,不受犯罪侵害或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案件如果久拖不决,必然妨害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因此,办案中需注重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效率不佳、程序空转等问题。二是“三个效果”相统一。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相互渗透、相互交融,检验着司法效率的成色。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政治优势、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优势和检察一体化的组织架构优势,实现“三个效果”全面且有机统一,以效果彰显效率。三是优化考评体系。围绕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在形成不同层级具体考核指标体系时,应秉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尊重区域差异,体现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的原则,实现“权、责、利”三者的衡平,以考核正向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

  第四,从“智慧治理”时代功能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智慧治理是治理形态演进的新阶段,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高质效办案与智慧治理息息相关。一是在个案中“尽精微”。在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做到条分缕析、深挖彻查,把公开听证、上门走访等工作有效融入,“面对面”倾听群众的心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二是在类案中“致远大”。“致理之要,惟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察其疾苦而已”,开展类案治理,是实现“安民”“察疾苦”的重要依托。在办理类案过程中,注重运用智慧治理的思维方式,突出治理行为与过程的智慧特性,完善制度性、规范性引领与优化,让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社会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在治理中“增智度”。用好“大数据”,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办案路径,推进数字专项监督实战实效更突破、场景应用集成贯通更有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更深入,推动形成智慧治理驱动力、撬动力、变革力。

  第五,从“以人民为中心”内在要求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应勇检察长强调,“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我国古代即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原则和法中求仁、刑德兼施的制度设置。高质效办案,要确保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可感知,办案需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一方面,释法说理、定分止争。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深受传统因素的影响,重言轻法、重情轻法等观念依然存在,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办案中,应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各方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另一方面,如我在诉、止于至善。高质效办案要求“至善”之境,以“如我在诉”“止于至善”的情怀高效率审查案件,深刻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在案件中把握好实质法律关系,巧妙平衡法律原则、政策、惯例等。诚如有的观点指出,检察官在办案中既要秉持法律的理性,又要带着感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体现人文关怀,使办案有人情味、有温度。

  第六,从“中国之治”发展依循之视角,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当下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中国之治是一种高效能的治理,彰显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它的发展完善不是“空中楼阁”,而必须有所依循。一是践行先进经验。“浦江经验”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并带头下访接待群众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运用和践行“浦江经验”,需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推动领导干部下访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把公平正义写进人民群众心中。二是弘扬法治精神。始终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高质效办案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广泛影响、理念思辨的案件,持续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奏响法治精神的时代之声。三是淬炼人才队伍。“中国之治”的实现,与人的“现代性”关联甚密。要大力实施综合素能淬炼工程,建立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砥砺法治素养、工匠精神和人文情怀,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核心战斗力。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08_621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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