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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方面入手助力提升检委会审议民事检察案件效能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由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审议民事检察案件,既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最大限度凝聚办案共识和支持的重要路径。

  当前,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基层检察院(出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需要)、省级检察院(出于提请最高检抗诉的需要)和最高检(出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需要)等三级检察机关提请检委会研究案件已呈常态化,越来越多的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需要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然而,实际当中,仍有相当高占比的民事检察官缺乏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经验和历练,汇报时照本宣科宣读审查报告或议案报告,导致汇报时间长而重点不突出,不利于检委会委员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同时,有的检委会委员因不熟悉民事法律法规,或尚未建立起研究民事检察案件的专业思维和技巧,因而不敢发表意见或发表的意见缺乏深度和精准度,甚至用刑事思维和标准来对待民事案件,也一样会影响对案件的精准研判。

  如何助力提升检委会审议民事检察案件的效能?笔者认为,可以从汇报能力和保障机制两方面入手寻求解题良方。

  其一,案件汇报人需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准备得越充分,汇报效果越好。具体而言,一是在汇报前再次充分熟悉案情,全面梳理汇报思路。二是练习用通俗易懂的口语化表达方式介绍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做到生动、清晰、流畅,且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三是做好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以外的背景知识、学界观点、指导案例和矛盾化解情况的检索和储备,预判委员们可能会问到的问题,事先做好应对预案。

  其二,案件汇报人需优化汇报方式。汇报案件时,主次分明、逻辑清晰很重要,这样才能让检委会委员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把握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发表高质量的意见。有两个方法被证实有效:一个方法是制作书面的汇报稿。由于议案报告已提前发送给委员们,以及受汇报时间所限,汇报人可在议案报告的基础上制作一份简化的书面汇报稿。其内容可包括明确的争议焦点,明晰的当事人关系、案件主要事实、紧紧围绕监督点进行论述的法院裁判理由和主文,简明扼要的监督理由,以及案件讨论和论证情况等,一定要去除与监督点无关的内容,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假如案件有多个争议焦点,汇报时应区分主次,对主要的争议焦点重点论述。另一个方法是利用多媒体演示关键信息图示。因检委会委员专业背景、业务领域的不同,汇报的主线,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法律事实、原审裁判过程及裁判结果等关键信息,必须清晰明了。将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人物关系等,用列表或者图表来代替,往往能对汇报工作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参见高崧:《浅议向检委会汇报案件》,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5期,第44页。)图示制作应遵循简单直观的原则。笔者汇报民事检察案件时,一般采用“三图示”法,即一张案件主要人物的谱系图,一张以对案件处理有意义为标准而制作的案情流程图,以及一张包含所有诉讼经过但重点载明生效判决的理由和裁判主文的诉讼过程图。运用“三图示”法汇报后,委员们的反馈普遍较好。图示的优势离不开PPT演示的辅助,因此,汇报人还应重视对PPT技术的研究和制作水平的提升。

  以上两点都是围绕汇报能力发力的方法和技巧,除此之外,助力提升检委会审议民事监督案件的效能,还应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健全向检委会委员提前发送议案报告制度。民事检察案件的议案报告可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制作,确保委员们能获取全面的案件情况。同时,需要在导言或文章开头部分明确归纳案情要点和争议焦点,并增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为委员们尽快掌握案件全貌和准确作出决策提供参考。汇报人应积极与检委办沟通,督促其提前一周将报告发送检委会委员,为委员全面掌握案情留足时间。二是健全时间保障机制。建议建立民事检察案件定期研究机制,并给委员们预留充足的研究、讨论时间。借助表决前的“头脑风暴”,也能让检委会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以案代训、提高检委会委员研究和决策民事检察案件的能力。三是建立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等辅助机制。基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专业性强等特性,应落实检委会会议讨论民事检察案件常态化地邀请专家咨询委员到场发表意见的制度,充分借助“外脑”,发挥其参谋辅助作用。四是完善检委会委员的选任、管理机制。检委会的组成人员应考虑选拔更多具有民事、行政法律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人员,以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检委会应定期组织民事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与时俱进补齐补强委员们的民事法律知识储备。此外,建议将检委会委员对拟听取汇报的民事检察案件的准备、讨论、发表意见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和备案,作为评价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提高委员们参与案件审议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14_617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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