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重刑案件应多做“加法”——以吕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5月19日,被告人吕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至此,这起在河南省济源市当地曾引起轰动的重刑案件历时500多个日夜终于画上了句号,而检察机关秉持“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检察一体化履职,用心用情做好“加法”,契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了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提前介入+察微析疑,精准高效公诉案件
一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2021年8月12日23时许,济源市某镇某村的王某冒雨骑电动车去自家蔬菜大棚,彻夜未归。家人报警,公安机关锁定吕某有重大嫌疑。14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归案。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增加检察人员的亲历性,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此案,积极引导侦查,对现场吕某作案用的石块、弯刀等物证痕迹的提取、保存、检验等,提出明确的引导侦查意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被锐器分尸。
二是察微析疑,精准讯问夯实证据。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详细阅卷,检察官发现了疑点,比如吕某曾多次供述,他是因交通事故撞死被害人后分尸的,这与法医鉴定结论不符;他还辩解是被害人无理谩骂导致他们二人发生争执、他继而失手致被害人死亡,这与现场勘验和调取的证言也不符。检察官针对疑点拟定讯问提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固定了被害人无过错、吕某意图避重就轻的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案发当晚,吕某喝完5瓶啤酒后驾车沿乡间小路回家。因其开远光灯,与对面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驶离后,吕某则驾车在后面追赶,导致被害人摔倒。担心被害人的呼救引来村民,吕某用石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为掩盖犯罪,吕某将被害人尸体放入车后备箱,拉到自己的狗场肢解,还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拉到狗场藏匿。
三是及时公诉,准确量刑打击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吕某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退查,也没有延长,2021年11月24日,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吕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吕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虽有认罪认罚情节,尚不足以从轻处罚,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12月30日,济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5月19日,经最高法核准,吕某被执行死刑。
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
能动履职制发检察建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酒驾、开远光灯,还无证养狗,私自屠杀、贩卖,而相关部门未对吕某的狗场进行检查或监管。针对该案暴露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向案发地某镇政府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提出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加强犬类饲养管理等建议。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迅速整改:制定禁止酒驾的宣传计划,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养狗新规等措施。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诉源治理。济源分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模式,分别向相关乡镇及济源农业农村局发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济源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均在两个月内报送了整改报告。济源农业农村局还以此为契机,部署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同时与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等建立了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堵塞了漏洞,实现了诉源治理。
社会救助+综合帮扶,防止被害人因案致贫
启动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任何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都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带来严重损害,受到伤害最大的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检察机关办案在打击罪犯同时应突出对法益的保护,彰显刑法的社会功能。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一方面,刑事、控申检察部门共同努力推动,仅用20天时间就为被害人家庭申请一次性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并迅速发放到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被害人家贷款20余万元的利息给予减免。
积极开展综合帮扶,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案发后,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庭给予任何赔偿,鉴于此,济源分院在给某镇政府的检察建议书中,建议镇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庭予以救助,防止因案致贫,维护社会内生稳定。镇政府积极响应,给被害人家庭送去了慰问金;考虑到被害人两个子女大学毕业后还未就业,镇政府还积极为他们提供公益性岗位。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还开展了对吕某的社会调查,济源分院联合某镇政府对被告人的家庭进行走访,吕某的家人感到十分意外,深受感动。
(作者系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检察长期间主办了吕某故意杀人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20_618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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