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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应着眼于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风险防控等基础保障,依法能动服务自贸港建设的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作用,更好适应促进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新挑战、新发展和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关键之年。随着自贸港全面封关运作临近,一系列高水平开放政策正在加速全面实施,制度集成创新也在全面推进,海南检察机关应锚定海南自贸港“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依法能动履职,履行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重要使命,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推进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是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使命担当,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国家重大战略的需要。当前,海南自贸港正全力实施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压力测试清单等,这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把握自贸港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检察履职定位,促进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应着眼于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风险防控等基础保障,依法能动服务自贸港建设的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作用,更好适应促进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新挑战、新发展和新要求。当下,应重点围绕国际经贸标准、规则,利用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的契机,重视海南自贸港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先行先试示范作用。建议推进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与东盟各国检务合作示范区,先行探寻检务合作机制,分享交流检务信息,探究拓展自贸港检察机关履职新定位和新路径。强化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原则”“自然人移动”的法治价值认知,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贸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由便利持续创新,推进自贸港制度构建顶层设计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了“6+1+4”的制度框架体系,即六个基本制度、一个现代产业体系和四个配套制度。自贸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特殊监管机制,必定推进特殊的海关法治,构建海南自贸港物流、人流、资金流高度自由便利制度体系,实行更加凸显高科技发展支持的产权保护,强力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法治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自贸港实施自由便利制度,并构建持续创新机制,需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形成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治体系。面对自贸港实施自由便利制度的新业态新秩序,检察机关需顺应自贸港自由便利创新包容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等清单制度内涵。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为检察机关精准服务和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引。当前,应着力梳理有关知识产权、旅游新业态、跨境资金流动等诸多自贸港特色经济新形态,探究检察机关行使有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的智慧赋能新思路新举措,促进智慧检察新平台建设,推动构建自贸港缉私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自贸港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平台实时在线,彰显自贸港自由便利的检务同步化。

  离岸经济新业态亟待提升自贸港涉外法治服务水平

  离岸不离境,是自贸港运行最根本的经济管理特征,尤其是离岸金融活动更能够充分彰显自贸港跨境金融活动国际化、市场化态势。离岸活动,成为自贸港民事活动的新态势,也因离岸活动更凸显自贸港涉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涉外法治工作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自贸港离岸事务,聚焦市场主体享有更多的自由便利度,也提升涉外因素的关注度及影响力,凸显构建自贸港涉外法治新对策、新规制、新秩序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研究涉外法治的自贸港实践,积极参与和推进自贸港法规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构建。2021年7月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贸港离岸业务量随之有效放大,自贸港国际化元素得到强化,激发自贸港国际旅游消费、国际会展(会议)、国际教育岛、国际设计、国际影视、国际康养等产业活动,显现更多离岸事务特色,涉外法治活动空间空前有效扩展,自贸港涉外法治秩序有待完善规制。

  有序开展离岸事务,有待提升涉外法治服务水平。自贸港社会治理和涉外法治相融合,需要创新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和社会治理的路径及范围。例如,探究离岸企业业务活动的法律服务及涉及这些企业的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模式,规制涉外涉案企业离岸业务的法律属性认知。再如,重点围绕人工智能、股权、产权、知识产权信用担保与证券化等自贸港离岸业务新类型、新领域、新情形案件,需要探索适用涉外法治的检察包容审慎监督原则。笔者认为,根据自贸港封关运作实际需要,检察机关可考虑设立涉外检务法治工作的相关专门部门,研究拓展与自贸港离岸新业态相适应的涉外法治检务问题,探索涉外活动的检察监督形式、对象、内容等机制。

  制度集成创新推动建立自贸港风险防范新机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了海南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自贸港重在推动制度集成创新,以此构建自贸港新规则、新规制、新机制等。基于自贸港制度顶层设计,海南本着“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理念,全力推进自贸港区域协同发展,打破传统体制机制束缚,优化科学设置行政区域,促进各类资源要素融合发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跨区域协同发展,实现统一行政、统一市场、统一资源的统一监管服务,促成协同性、整体性、系统性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制度集成创新是自贸港自由便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同时,需要建立推动持续创新的风险防控法治机制。检察机关应深入研究自贸港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组建自贸港检察专家智库。聚焦构建自贸港六大基本制度和四个配套制度,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的检察服务保障机制。

  总之,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和法治体系,需要检察机关以更强担当、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依法能动履职,着力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检察服务和保障。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服务保障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积极助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做实做细保安全、护稳定工作,积极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海南、法治海南建设;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海南“留得下”“经营得好”;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深化集中统一履职机制;要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持续助力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促进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20_618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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