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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如何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23-06-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在避免“地方保护”,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检察监督同级对应原则,行政检察也形成了集中管辖态势,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权对检察权运行的干预,整合了检察资源,提升了专业化办案程度。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集中管辖检察院办案量剧增后人财物调配难度增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减弱、信访维稳衔接不畅、办案成本增加等问题。因此,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下如何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是行政检察人员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行政检察履职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以供探讨:

  一、强化检察一体化机制,注重复合型办案团队的淬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遵循了司法规律,为全面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基层行政检察改革实践中效果明显。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例如,结合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办案实际及“一体化”化解行政争议和信访维稳的需要,增加市(州)级检察院可以指定县(区)级检察院办理案件,从而打通检察资源调配堵点。

  此外,笔者认为,“一体化”不仅是加强上下级检察院的一体联动,还应体现为法律知识、业务能力的“一体多面”。司法实践中,行民、行刑交织案件往往案件事实复杂,审查案件和化解矛盾难度较大,需要办案人员对三大诉讼领域的法律知识均具有丰富的储备,传统的、单一的行政检察很难真正实现“并案”审查,也很难实质性化解行民、行刑交织的争议和矛盾。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给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也更有利于我们淬炼专业的复合型行政检察团队。

  二、探索“异地+”模式,让数据“多跑路”

  为缓解部分基层检察院无案可办和检察内部发展不均衡问题,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统一调配辖区优秀行政检察人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积极探索有别于法院的“异地+”行政检察管辖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例如,对于当事人因不服不动产、限制人身自由等领域行政强制措施而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可探索“异地管辖+同步审查”模式作为地域管辖的补充,确保检察监督质效。又如,为了既充分发挥属地检察院熟悉本地情况和沟通协调便利的优势,又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检察院的专业优势,可探索“异地审查+属地化解”模式。

  同时,为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和办案人员少跑腿”的目的,建议强化人财物的统筹,搭建行政检察“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任意一家检察院均可受理案件和送达文书等机制;充分利用行政检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建设数据模型,方便检察人员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时开展检索、分析、研判工作;构建跨区域远程公开听证和矛盾化解平台,集中优势办案力量提升办案效能,为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新动能。

  三、注重内外结合,促进检察人员素能提升

  一方面,要向内部挖掘潜力,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行”“重民事轻行政”格局,通过党建引领,问题导向,开展不同形式的“学练赛”,强化行政检察实战训练,常态化开展交流研讨、案例教学、业务轮训等,完成行政检察队伍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外脑”解决制约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的短板问题,建立和依托行政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智力支持”,实现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为精准监督各类行政案件提供专业的理论和行业技术支撑。

  四、强化数字赋能,完善考核机制

  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行政检察人员要积极建立“数字检察”概念,充分了解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的原理和技术,积极参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各类监督模型的研发,推动行政检察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努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用好检察人员考核的“指挥棒”,可以有效释放检察人员的工作动能。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下,建议探索集中管辖检察院和原管辖检察院分类别综合考评、共性考核和个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未办理行政裁判和执行监督案件,但履行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调查研究,以及与集中管辖检察院协作办案等职责的原管辖检察院,在共性考核方面一视同仁,在个性考核方面引入“权重调整系数”,明确合理的“加分项”,配套建立考核指标评估与纠偏机制,让考核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让其更好地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构建多元化工作格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面对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实际,检察人员要主动打破传统思维,坚持在集中管辖和原管辖地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积极构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既各司其职又积极联动的多元化工作格局。

  一是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与相关行政单位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同步征求意见、协同会商、联合通报、涉诉规范性文件材料共享等工作模式,强化大数据下的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二是深入贯彻诉讼监督“两便”(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对于行政检察监督中的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可以借鉴巡回检察模式或探索开展数字检察,以更好地实现行政检察提质增效。三是在依法监督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公开的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对外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大集中管辖和原管辖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四是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推动集中管辖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工作,集中管辖检察院主动派员到原管辖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零距离”接受监督,主动邀请原管辖地人大代表参与释法说理、公开听证、跟进监督、司法救助、公开送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严格落实检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过程中、当检察长与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制度。深入群众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工作,争取原管辖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主动汇报工作,确保行政检察接受人大监督无死角,切实维护人大监督权威。

  (作者单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21_618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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