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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 跨省磋商+司法确认!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崇明检察


  主讲检察官

  邢光英

  崇明区检察院

  公益检察室主任

  

  

  

  

长江B7浮,位于上海与江苏交界的入海口,该区域是海水和淡水交界处,既处于水源地保护范围,又是长江洄游性经济鱼种的产卵区,由于该区域水情复杂,砂石资源丰富,非法采砂问题曾一度突出。

  2021年9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将办理长江B7浮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时发现的12件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长江B7浮从行政区划上来看属于崇明,随后,市检察院将该批案件指定由崇明检察院办理。

收到线索后,我带领办案团队马上展开了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调查、调取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相关违法事实,该批案件中多名侵权人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运砂船,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90余次,获取江砂10余万吨,涉案江砂价值达人民币360余万元。
这些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位于崇明岛西南侧,毗邻水源生态涵养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及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采砂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还降低了长江河道水源涵养功能,改变了长江原始河床结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调查情况,我们决定对10名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磋商、提起诉讼等方式让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准确判断侵权人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我们委托鉴定机构对侵权人非法盗采砂石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鉴定。
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多名侵权人被判处缓刑,分散在江苏、安徽等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办案团队在与侵权人进行充分沟通、磋商的基础上,依托《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主动与侵权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院取得联系,委托属地检察院提供检察协助,在沪皖检察一体联动下,先后对10名侵权人完成赔偿协议跨省签署。同时,为保障赔偿协议执行效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我们和侵权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协议效力,随后,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共追回生态修复金26万余元。

  

  

  由于自然资源的流动性,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跨行政区域联动执法司法才能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

  

  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参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科学合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另外一方面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从磋商程序合法性、赔偿协议专业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公共利益保护充分性等,对磋商协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沪皖检察机关一体联动,最终与侵权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获人民法院裁定支持,解决了非法采砂跨省际区划协作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跨省协作、保护长江流域生态资源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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