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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以更好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通过规范内部领导监督配合机制,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统一、指挥灵活、密切配合”的运行模式。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核心表征是“一体化”,它既发轫于检察一体化,又同属于检察一体化,是其在具体业务条线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推进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与传统监督理念存在碰撞。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业务以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为主,监督方式主要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因此,检察官在办案中,一般将审查重点放在单一案件上,容易产生“就案论案”、零敲碎打的“单向”思维模式,缺乏能动履职、多维度和系统化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办案重点存在差异、专业化素能有待加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造成了阻碍。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存在“倒三角”现象:省、市级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审查重点,对绝大部分的案件需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人均办案量最大且呈上升趋势。而基层检察院则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为审查重点,开拓案源为当下之所急。案源方面,省、市级检察院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基层检察院以控告、举报、依职权发现案件为主。民事检察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整体办案压力大,不同的办案重点对于形成一体化的办案模式造成较大的难度。短时间内,仅依靠自身力量“单线作战”,很难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那么,如何突破困境、加快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进程?笔者认为,推进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需要对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等进行创新,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树立先进司法理念,以理念变革指导实践创新。

  首先,要处理好“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四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院内各部门都应注重系统观念,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增强一体化意识,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谨防孤立、割裂监督办案职能。

  案件承办人要增强敏锐性,把依法能动履职作为推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社会治理、审违、执行、职务犯罪等方面的线索,并将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同时就可能存在的制度机制、审判程序等问题,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最大限度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作用。

  其次,要处理好“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关系。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实现精准监督。因此,在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打破传统的“就案论案”思维,处理好独立案件与类型化案件的关系。最高检明确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要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等问题,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

  二是加快建章立制,以规范化推进一体化。

  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能够为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提供充分的行为指引。要结合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加快建章立制,做好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的“顶层设计”。

  建立案件办理机制。首先,不断健全完善个案协作、联合办案、协助取证等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等,促进上下级民事检察部门的交流。对于下级院案件办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通过设立“专案组”等形式,凝聚办案力量,形成办案合力。其次,制定上下级民事检察部门权力责任清单,明晰各级民事检察部门权力责任,既保证检察官的独立性,又保证民事检察部门纵向的统一性。再次,加强上级民事检察部门对下级民事检察部门案件办理的跟进监督,对于向同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或者未获得回复的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跟进监督,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刚性,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线索移送既涉及民事检察条线纵向的线索移送,又涉及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等线索的横向移送。因此,一方面要制定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移送民事监督线索工作办法,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与其他部门、其他机关进行会商,建立相应的双向线索移送机制,对线索移送范围、移送方式、办理路径等进行系统化规定,形成通力合作,使各个条线更迅速、更彻底地纠正违法行为,让民事检察监督取得更为显著的效果。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推动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关键是要深化对“人”的管理。要建立体系化的人才交流机制,进行科学高效的常态化人才管理。通过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跨岗交流、跨行业交流等方式,提高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以专业化推进一体化。通过全方位的人才梯队建设,不断丰富检察人员的工作阅历,进一步强化监督思维,提升民事检察队伍发现线索、调查核实的能力,打造全方位复合型人才,推动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吸收具有相应专业和知识背景的人才参与案件办理,快速提升民事检察案件办理质量。

  三是利用大数据赋能,以现代化提升一体化。

  民事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信息平台的作用,拓展检察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办案理念,引导检察官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依托大数据赋能类案监督,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建立民事检察与民事审判数据、公安机关数据等的共享平台,探索实现“两高”案例数据库的互联互通,为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供参考。积极构建民事案件互通平台,努力实现检察业务系统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系统的对接,借助信息化加快对案件关键信息的宏观把控,快速发现虚假诉讼、同案不同判、审判人员违法等线索,更为直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审查。

  加快更新案件管理系统。在现有的检察业务系统基础上,增加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一方面,接收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拓展线索来源渠道,扩大案源范围;另一方面,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线索移送后,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业务动态,便于日后进行有效的跟踪与反馈。

  依托电子平台促进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开。法律文书的公开能够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案件的交流,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效参考,有效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搜索相关法律文书,能够帮助承办检察官更清楚地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迅速找准案件切入点,提升整体民事检察监督水平和能力,为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指引。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07_6166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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