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大数据思维 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大数据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与行政检察工作的融合成为可能。我国对于大数据技术给予了较高的重视,“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数据被视为一项生产要素参与到社会分配活动中来,这些新形势新变化都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作出应对。可以说,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既有利于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提高监督质效,也能充分彰显行政检察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是基于数据挖掘、智能筛查、数据判断等方法来完成穿透式、精准式监督,从而有效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与传统工作方式相比,大数据视阈下的行政检察工作最为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检察人员可以从数据中发现异常,从个案中发现和总结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构建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当中寻找类案监督线索,从而发现制度和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最终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检察监督办案到促推社会治理的转变和提升。这对于拓宽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的获取渠道、通过回溯时间节点形成监督闭环等非常有利。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打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和信息共享,使跨部门协同办案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用好大数据技术对于实现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那么,对于广大基层检察院而言,如何提高运用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办案的能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行政检察的数字化创新。从本质上看,有效的行政检察监督需要以了解被监督者的行政行为相关信息为前提,而这些具体的信息都由被监督者掌握,检察机关如果无法全面掌握这些信息,难以精准地发现监督线索。即便获取了监督线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进行深入调查,也很难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下,全面获取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是较难突破的瓶颈,但借助大数据技术,则能较好地解决问题。
当前,基层行政检察工作因起步较晚,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办案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非常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大数据战略这个契机,对内、对外分别建立协同办案、协作配合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以数字化监督引领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不但要强化行政检察办案人员的大数据思维,还要加大技术支持的力度。过去,基层检察院中的技术人员大多从事的是计算机硬件设备、机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但在当前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背景下,需要技术人员“走出去”,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主动了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最好能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同开展工作,加强对当前数字化行政检察技术手段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发现、总结、分析和解决能力,从而实现既通过技术支持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也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数字技术、对数据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
其次,积极破除“信息壁垒”。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目前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领域,但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数据,而目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并未完全打通。对此,应当加强对大数据局的建设,推动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一方面,大数据局可协助各行政机关实现办事留痕,促其及时录入工作信息,并上传至大数据平台;另一方面,大数据局要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研判工作,提高信息价值。基层检察院可与大数据局协作做好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合作开展大数据算子建模等工作。
最后,加强行政检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随着检察大数据战略的不断深化和推进,以及检察机关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化,检察技术、检察业务发展齐头并进是大势所趋。在强化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的过程中,加强行政检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只有既懂行政检察业务,又有大数据思维和能力的复合型办案人才数量不断增加,才能有效建立起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字监督模式,才能实现对数据的有效利用、对检察监督的优化,从而为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化做实提供可靠支撑。
需要强调的是,实现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广泛建立信息共享和日常协作、沟通机制,从而更好地对社会治理层面的难点、堵点等进行研判,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31_615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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