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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办案”的内涵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契合新时代发展需求,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高质效办案”的内涵

  首先,“高质效办案”中的“质”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正确,也就是案件不能办错,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案件质量是生命线,避免错案是底线要求。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错案的预防者和纠正者,不仅要避免“自酿错案”,还要纠正错案。二是正义,就是要通过正确办案实现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案件办理不仅要在实体上实现正义,更要在程序上确保正义。绝不能牺牲正当程序来追求实体正义。

  其次,“高质效办案”中的“效”同样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效果,就是要在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避免简单化理解和适用“依法办案”。例如,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如果简单化理解“依法办案”“一诉了之”,案件办完了,企业也倒闭了,即使案件没有办“错”,但效果不好。反之,如果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办理一案”实现“救活一企”“治理一片”,这才符合“三个效果”统一。二是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内在要求。司法效率既体现在时间成本上,也体现在人财物等资源成本上。时间成本上要避免长期挂案和程序空转,在保证“质”的基础上提高效率;资源成本上要进行繁简分流,合理配置。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是繁简分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来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要防止程序叠床架屋和文书重复冗余。

  最后,“质”与“效”是内在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既不能只追求“效”而忽视“质”,也不能只讲求“质”而抛弃“效”;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案”的实现路径

  加强职业化建设,提高办案的质效水平。“高质效办案”关键在人,关键在打造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队伍。职业化是比专业化更高层次的概念,专业化强调的是共同的知识体系,而职业化不仅强调共同的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共同的信念体系。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着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首先,政治素质是检察官职业化的第一要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信仰,在此基础上,培育检察队伍对人民的忠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法治的信赖,形成恪守廉洁的职业道德。其次,要加强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养成。检察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是职业化的基础,包括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素能养成,既需要建立一体化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标准,更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教育培训机制,借助一体化“检察教官”制度,打造“检察官教检察官”的现代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最后,进一步完善职业保障机制,包括身份保障、职位保障和物质保障,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能动履职,防止机械办案。机械办案既无从体现“质”,也无法彰显“效”。可以说,机械办案与“高质效办案”格格不入。防止机械办案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其一,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的关系。法律适用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真正的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是一致的。真正的专业判断应当是法理情的统一。“高质效办案”就是要努力实现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的统一,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其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形式解释关注规范用语的本来含义;实质解释强调探求规范背后的实质正义。办案中片面强调形式解释容易导致机械司法。办案人员要以实质解释的目光探寻行为有无实质危害、有无值得保护的法益,防止盲目入罪。“高质效办案”要求办案人员“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其三,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在定罪过程中,要遵循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说,首先要看是否存在客观上成立犯罪的要素,只有经过客观判断得出肯定性的结论,然后才能进入到主观判断。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先入为主地先判断主观要素,容易以主观恶性架空客观行为,导致错误入罪。其四,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律适用需要系统思维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具体体现为部门法与整体法秩序的关系、部门法内部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标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统一正确实施是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实践应用。在整体法秩序统一的目标之下,在处理案件时各部门法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的案件,如果前置的民事法、行政法允许该行为存在,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就不能将这种前置法合法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部门法内部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也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总则对分则具有统领作用,解释分则条文不仅不能与总则相冲突,还要以总则为指导。办案过程中不能只看分则,不看总则。例如,很多行为看似符合刑法分则的罪名,但却属于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就不能入罪。

  科学考评,建立高质效激励评价机制。绩效考评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常见的管理手段,被喻为“隐形刑事诉讼法”,是指绩效考评制度像刑事诉讼法一样起着引导司法官办案行为的作用和效果。有观点认为,对于我国而言,绩效考评仍是符合制度逻辑的必要管理手段,但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一是遵循法治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考评指标有利于办案质效的提高;不符合法治规律、司法规律、检察规律的“内卷”化指标不符合“高质效办案”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诉判不一的问题,考评中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诉判不一致的原因,避免不分情况地以后一道诉讼程序之结果作为评价前一道诉讼程序的标准,防止“唯结果论”。二是平衡办案量与办案质的关系。办案中的有些内容可以量化,也应当量化;有些内容不宜量化,机械量化会导致“唯数据论”,盲目攀比数据,甚至出现违背常识的高额数据、注水数据。三是动态调整。诉讼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绩效评价指标也需要跟随诉讼动态发展而动态调整。例如,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不起诉率,达到一定数值的时候就需要动态调整考核指挥棒,防止走向极端,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永远在路上”。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31_615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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