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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对高质效办案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三个善于”本质是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的强调,是司法工作的方向与指引。“三个善于”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对司法办案有着引导作用,对于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提升有着推进功能。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方面,要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于司法工作,不能仅从数量上作评价,还必须以质量为衡量依据。

  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落实全国两会精神。针对不断提升队伍素能,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强调,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提出“三个善于”的要求。“三个善于”构成高质效办好案件的途径与方法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的强调,是司法工作的方向与指引。“三个善于”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对于今后的司法办案有着引导作用,对于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提升有着推进功能。

  总体要求: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

  “三个善于”的第一层要求,是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作为一项总体要求,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办案要遵循法制,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办案;二是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依法办案要注重契合法治精神。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落实法律规定是前提,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偏离法律条文,本身就不太可能契合法治精神;契合法治精神是法律适用中的自觉意识,也是案件质量在更高层面的体现。如果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偏离法治精神,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就可能出现偏差,司法就可能脱序。

  在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加强调动司法人员的自主性,法律适用也会赋予办案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需要直面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面对这种司法状态的转变,司法人员要从法律文本出发去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这便要求司法人员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尤其需要注意解释论视角下“依法”的两个误区:一是依照法律条文照本宣科,不考虑立法原意对法律文本进行断章取义,也就是所谓的机械司法。从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到鞍山枪型钥匙扣案,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裁处表面上并未偏离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设定的轨道,有的案件,甚至是“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而形成的结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司法裁断实质上都偏离了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有违法治精神。在过去,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不敢积极作为,只敢按照法律条文机械执法,但在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下,则要考虑到个案之间的差异性,在司法办案中彰显法治温度、司法善意。二是注意不能矫枉过正,把依法办事嘲讽为机械司法。既要避免机械理解法律文义,更要杜绝超出法律文本射程范围予以解释。

  至于如何区分机械司法与依法办案,就要回到“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即依法办案的基本目标是契合法治精神。如果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契合法治精神,就是依法办案;反之,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机械司法。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厘清法治精神的内涵。

  契合法治精神的要求似乎过于形而上,但它却是真真切切体现在司法实践之中,而这个落脚点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以江苏鹦鹉案为例,三名当事人买卖了几十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按照当时施行的司法解释,三人的法定刑高达十年以上,而检察机关经研究论证后,认为三人无罪。显然,先前的司法解释无法预见到有朝一日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会被人工繁殖甚至成为一个地方人们养家糊口的重要经济来源。如果用该司法解释去解释“买卖野生动物罪”的法律文本,显然是机械司法。对原始的法律文本进行重新理解作出不起诉决定,跳出司法解释的束缚,才是契合法治精神的选择,而这种法治精神就是以人民为中心。该案结束后,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做法。

  行为指引: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

  “三个善于”第二层要求,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作为“三个善于”的行为指引,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是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办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只有精准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选取需要适用的法律,定位法律条文。

  刑事司法中的复杂案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问题复杂,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律解释存在多面性的案件;二类是事实问题复杂,如人员结构复杂、关键事实不明的案件。对于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需要如上文所述,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面对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律解释存在多面性、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等问题,要从解释法律条文出发,以是否契合法治精神为检验,既要避免超出法条含义范围进行解释,又要避免机械司法。而对于事实问题复杂的案件,则更是对司法人员办案能力的检验。司法办案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复杂案件进行事件分析,识别出基本事件,理清事件关系,建立案件脉络,准确刻画案情发展,为案件的理解、分析、裁定提供支撑。这个过程就是依据法律还原事实的过程,司法的本质也在于判断。以实体刑法为图,以诉讼程序为界,对事实复杂的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探寻其实质法律关系。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可以说,把握清楚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一方面,要注重实质法律关系的把握。要避免刑法不当介入民行案件,打破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平衡,避免将民行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于本来是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干预,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会造成无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案件实质法律关系把握不当的结果。另一方面,要以事实为基础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法律关系的判断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因涉及民刑两套不同的证明标准问题,要予以区分,不能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强加至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亦不能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反推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具体落实: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三个善于”第三层要求,是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作为“三个善于”的具体落实,从正面来说,案件办理要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从反面来说,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强调刑事案件办理的诉源治理。需要注意,机械办案不同于机械司法,其与就案办案是同义词,侧重于强调司法人员仅着眼于所办理的一案,既不瞻前,也不顾后,使每个案件成为孤岛。

  司法实践中法理情的背离,不是因为天理国法人情本身存在冲突,而是由于司法人员对天理国法人情的错误理解或者在办案中没有做到正确兼顾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呈现出法理情不相融合的情形。如果一起案件表面符合国法,却明显背离天理、人情,是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司法是人的司法,不是机器的司法,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有较好的判断力,包括对天理与人情的判断。

  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并非是浑然天成的,案件中心的个体很难将自己置于群体的考量之下,群体却很容易将自己带入到个体之中。为了矫正这种观念性偏差,要求司法人员不仅在行为上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要在说理上体现天理国法人情。具体而言,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详细说明所作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也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消解被害人的误解与疑虑;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尤其是对于可能引发天理人情与国法龃龉的案件,要重点予以回应。只要是依法办理,契合法治精神,自然是符合天理人情。

  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还要求司法人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有所思考,强调案结事了,乃至于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方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应当实现案结事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有些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当事人却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这是因为司法人员没有下足功夫去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有的司法人员认为,申诉、上诉乃至上访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应过多干预,处理完案件就“结案了事”,而不是真正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司法人员应该避免机械性地处理案件,尤其是对于那些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认真聆听各方意见,尊重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积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另一方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应当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要注意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并进一步思考这种关联性的内在关系,以实现以一案带一片的效果。这也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但能动司法也要遵守法律依据,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不能无理由地在司法实践中“异动”“乱动”。

  对于司法工作,不能仅从数量上作评价,还必须以质量为衡量依据。办案数量固然重要,但是,没有质量保障,不具有良好的办案效果,办案数量再多,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三个善于”作为提高办案质效的途径,回应了司法人员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问题。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23_614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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