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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关注民法典时代民事支持起诉办案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陈明南

  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也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文,成功办理了“海某全、刘某萍与崔某泽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吕某文指定监护人支持起诉案”等一批案件,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切实保护了见义勇为者、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清风正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日益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难点亟待研究。结合所办案件,我们归纳总结了民法典时代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四项要点问题及对策。

  第一,线索从哪里来?虽说近年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亮点纷呈,但相较于生效裁判监督等“传统项目”,支持起诉工作仍然处于线索匮乏的状态。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支持起诉的案件较少,线索来源渠道较窄。民法典时代要扩大支持起诉案件来源,首先需强“内功”,办案人员应不间断地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深刻领悟每一条规定背后蕴藏着的民法典精神,在熟悉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相关线索进行准确研判,提出精准的支持起诉意见。其次要聚合力,积极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等的沟通配合,畅通救济渠道,合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应善宣传,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通过案件的办理、宣传回应社会关注,提升公众对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的知晓度。最后可兴科技,以数字化赋能检察工作,比如妥善利用信息技术研发智慧小程序,让诸如被家暴妇女等不敢或不便进入检察机关申请维权的弱势群体拥有更保密、更便利的申请渠道。

  第二,范围要怎么定?从近年来各地的支持起诉办案情况可知,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在整个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占绝对多数,存在案件类型不均衡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工欠薪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农民工经济条件普遍困难,诉讼能力欠缺,系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且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支持起诉案件,农民工讨薪案件线索获取更为便捷。我们认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扶弱济困、司法为民”的重要价值追求,其工作理念与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农民工的权益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民事支持起诉保障的应当是全体存在诉讼障碍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问缘由地都管或者有选择性地片面管都与该项工作的初衷相悖。我们要充分关注新形势、新背景下支持起诉制度应当保障的潜在主体,避免将经济条件作为受案的唯一标准,而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确需诉讼维权”“诉讼能力欠缺”“诉讼存在困难”等多个角度,通过个案判断,打造多视角、多领域、多类型的办案格局,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工作该怎么做?平等原则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这一原则要求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被人质疑较多的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否会破坏平等的民事诉讼结构。实际上,检察机关恰恰是通过为特殊主体提供法律帮助,给失衡的天平加注砝码,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而要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度的掌握就很重要。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我们在办案中应始终坚持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有限介入原则。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当事人思想顾虑,鼓励其大胆维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当事人掌握行使诉权的基本技能;做好引导取证工作,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才依法协助收集。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原则上不干涉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行使诉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力回应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第四,怎么才算案结?支持起诉不是目的,矛盾化解才是目标。有诉有判就有执行,为避免所支持起诉的案件陷入执行难的困境,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启动“支持起诉+”的办案模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启动“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的办案模式,开辟检察、司法绿色通道,通过庭前沟通、庭中配合、庭后协作,提供更加便捷、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为弱势群体打开维权之门,力促案结事了;启动“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的办案模式,以案件为基础,开展联动救助,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做到因案施策,切实为弱势群体及其家庭解难纾困,彰显人文关怀,释放检察温度;启动“支持起诉+部门联动”的办案模式,协同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做好案件相关主体的释法说理工作,协调解决争议,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

  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24_614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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