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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执行监督保障民法典与执行程序有机衔接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执行乃法律终局之果实”。执行工作不仅事关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也是各种权利义务冲突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牵涉的利益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对有效贯彻实施民法典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作为绍兴地区执行监督试点单位,不断加强检法协作配合和数字检察工作,办理的“张某冬申请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商某峰等与浙江某机床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入选浙江省高级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构建的涉车辆查封扣押执行监督数字模型获全省推广。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以来,民事执行监督的规模、效果及社会认同稳步提升。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十分重要但又相对“年轻”的职能,其制度价值和实践优势日益凸显,但也存在较多短板及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执行监督对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功能的发挥。同时,民法典确立的实体法规则与执行程序法规则息息相关,也为民事执行监督带来一些值得研究的新情况。

  一是执行类司法解释新旧衔接问题。为确保民法典在执行工作中的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6件,修订18件。其中,绝大部分条文仅作出适应性修改,只涉及法律术语、法条序号等方面的变化;对部分与民法典规则、精神不一致的条文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如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作出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即对有关保留所有权财产的执行规则作出相应调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于2022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执行制度规则将会发生比较重大的变化。相较于司法裁判,执行活动在新旧法衔接之际亦容易出现违法情形,但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监督案件比较匮乏,近期应当加强研究并探索开展相关专项监督活动,为迎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到来积累监督经验。

  二是共同保证人内部追偿规则发生变化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长期以来,保证合同纠纷在生产生活中持续多发。考察担保制度的演进过程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自物权法否定混合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对于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这一问题开始发生裁判分歧,民法典实施以前多数裁判对此问题都持肯定态度,民法典实施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有担保人之间作出约定或在同一合同上签章才可以相互追偿。限制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虽具有减少讼累、便于操作等效果,但在共同保证人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能出于执行便利等考虑仅执行特定保证人的财产,导致保证人之间利益失衡,不仅有违民法典所强化的平等保护精神,甚至可能有加重个别保证人串通执行法官去执行其他保证人财产等违法风险。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在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尽量由各保证人按比例公平分担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以能动履职填补相关执行规则的缺失,实现执行程序与民法典的有效承接。

  三是加强对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违法行为的监督。过去,大量检察建议停留在浅表性问题上,监督层次不高,遮盖了民事执行监督的真正功能。事实上,民事执行监督在保护人民群众实体权益方面发挥着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等民事检察职能同等重要的作用。比如,近年来不法分子开始转向利用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骗取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嵊州市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较为有益的探索,在“商某峰等与浙江某机床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中为真实债权人挽回364.50万元损失。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取决于紧密的检法协作关系,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异常,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另一方面是以数字检察建设为依托,通过自主研发的“资金流水分析系统”对近200个银行账户、10万余条交易记录进行交易关系挖掘、资金流向追踪,为高效查明事实提供了智能辅助。

  此外,民事执行监督还承担着识别、调查核实以及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纠正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嵊州市检察院检察侦查部门在查办执行人员职务犯罪中也着重引入民事检察力量,检察侦查与民事检察正走向深度融合,为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提供了最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24_6148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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