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背景下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新发展
衣小慧
民法典是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较之之前的民事立法,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种类更加丰富,民事权利体系更为完备,权利保护机制更为成熟,救济规则更为有效。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实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而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如何在民事检察履职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新的时代命题。
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推动“四大检察”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做强民事检察,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的传统业务工作,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2022年7月15日,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案例的发布对于正确、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促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继发布指导性案例之后,在今年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最高检又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编发了9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3件涉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涵盖了遗嘱继承、合同格式条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民法典型问题,从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将民法典精神融入监督办案中、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理念与决心。与此同时,民法典的施行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精准监督,也对检察机关如何在办案中践行法治与德治提出了要求,更是对检察人员熟练运用民法典监督办案、培养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提出了期望。
首先,民法典消除了部分单行法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的民商事领域采取的是单行法立法模式,由于各单行法出台的时间、背景不同,处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冲突和差异在所难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对冲突条款进行局部修订,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进行调和,但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认识上存在的差异。民法典的出台从法律适用的根基上实现了正本清源,协调了各单行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消除了民事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澄清了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实现了法律规定内部的和谐与统一。换言之,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结果的可预期性,统一了裁判尺度和标准,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加完备、系统、科学的监督利器,对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民法典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检察机关如何将法治与德治融入办案提出了要求。民法典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承载着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使命。特别是把权利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英烈、环境正义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例如,民法典颁行前,对于高空抛物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通常由高楼众多业主共同分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费用,但如此规定并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而且还可能让真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促使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怨愤难平,甚至可能导致他人故意抛物以发泄情绪而徒增安全隐患。民法典从实践出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对责任分配进一步予以细化,转而规定可以追究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将其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融合,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再次,民法典时代要求检察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库,在监督办案中熟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必须指出的是,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以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和对法律的规范适用为前提,这就需要民事检察人员深入系统掌握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检察人员应注重对民法典的学习与理解,培养深厚的民事法律专业素养,熟悉掌握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多层次开展学习,将民法典纳入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学习和考核的重点内容,采取专题辅导、同堂培训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员覆盖。同时,要广泛宣传普及,适时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不仅如此,还要以民法典为引领,积极推动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发展,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最重要的是,要培养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严格把握监督标准,不断规范监督程序,不断优化监督方式,注重提升监督效果,方能更好地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24_614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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