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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到实体:民事检察监督与民法典实施的契合与共进——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民事检察实务与教学研究融合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商国家检察官学院选编了9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为深刻领会典型案例中所蕴含的民法典精神,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特邀请民事检察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对部分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民法典精神及其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滕艳军

  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日前,为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最高检制发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有9件,从案例内容来看,涵盖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编内容;从具体法律问题来看,涉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居住权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从监督类型来看,涉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全流程和各环节;从监督方式来看,包括个案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及延伸参与社会治理等相关内容。应当说,该批案例的制发,充分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与民法典实施的内在契合关系与协调共进价值,对于完善民事检察制度设计与促进民事实体法律问题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民事检察监督之于民法典: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实践中,民事检察部门直接、全面参与案件办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其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民事检察应当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全流程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持续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要在加强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监督的同时,积极推动涉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纠纷等非合同领域案件的监督,积极推动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商事领域案件的监督,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例如,在“施某达、何某与施某红返还原物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通过抗诉明确了设立居住权的物权法效力和债法效力的区分保护,维护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与合法权利。

  二要持续加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是加强过程性监督的重要一环,要积极拓宽审判违法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推动完善审判违法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评价机制,实现审判违法监督由瑕疵类监督居多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例如,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黎某等206人信用卡纠纷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内容、新要求,敏锐发现案涉法院办案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况,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有效推动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三要持续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执行程序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对于实践中存在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并积极协调共享相关执行信息。例如,在“张某冬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精准应对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间追偿权规则的变化,对可能导致保证人利益失衡的执行行为加强监督,体现了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要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要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要善于总结规范相关办案方法和流程,提升运用大数据办案的专业技能。例如,在“钟某云与陈某根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当事人为分配“假结婚”多获取的拆迁补偿款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运用数字技术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以数字检察促进提升监督质效。

  五要规范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支持起诉制度将民事检察职能向诉前延伸,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支持起诉制度的职能定位,不断规范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例如,在“海某全、刘某萍与崔某泽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精准适用民法典厘清权责,捍卫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民法典实施之于民事检察:促进民事检察全方位制度重塑。民法典不仅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供了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同时也对促进民事检察全方位制度重塑,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

  一是促进民事检察更新监督理念。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要。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办案中同样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至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二是促进民事检察找准监督定位。民事检察的权力监督属性与民法典的权利保护要求并不矛盾,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实现对民事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与当事人合法权利救济有机统一。三是促进民事检察重塑监督标准。民法典各编所坚守的价值理念以及相关内容,为开展精准监督指引了重要方向。以此为指引,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四是促进民事检察优化监督方式。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指引民事检察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逐步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延伸,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五是促进民事检察加强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不断加强民事检察专业化建设,逐步解决民事检察存在的“重程序轻实体”问题,不断提升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为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充续新动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24_614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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