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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动脉” ——轨道交通新类型案件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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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与法律规制路径

  二、轨交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新特点

  三、对当前轨交领域新类型违法情形的刑法规制

  四、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交安全保障体系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大动脉”,是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也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今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出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嘉定区检察院联合举办“75号咖啡·法律沙龙”,以“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动脉'”为主题,围绕轨道交通安全,聚焦轨交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刑法规制与治理展开讨论。

  

  一、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与法律规制路径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铁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球各大都市的地铁有什么特点?上海地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是什么?请轨道交通领域的专家先介绍下背景情况。

  

  马文军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实践院副院长

  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世界第一条地铁1863年诞生于伦敦,之后从欧洲扩展到北美、亚洲等地,各大城市的地铁各具特色:纽约地铁非常密集,线路集中在中心城区,地铁24小时运行,由于缺少有效的安保措施,夜间地铁成为犯罪滋生的场所。伦敦地铁的特点是与社区紧密相连,众多出入口与社区建筑融为一体。为助推城市发展,伦敦有意识地将地铁与商业、教育相结合,打造城市综合体。东京地铁分国营与私营,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将不同性质地铁运营相互打通,实现资源整合。东京地铁很多站点地下空间实现了综合利用,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成效明显,实现了很好的交通导向开发。巴黎地铁在市区相当密集,站点非常多,运营时间很长,多条线路连接周边地区,形成大巴黎都市圈。我认为轨道交通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两点:一是功能性分区向综合体转变。传统城市存在功能性分区,工作、居住、休闲区域相对集中,彼此通过公共交通连接,未来更多会朝一体化方向发展,借助地铁站点的TOD模式就是典型。二是地铁功能性日益复合化。传统地铁更多是一种交通工具,未来地铁将更多承载城市资源集中、分配的功能,并且随着信息化等科技的进步,地铁的功能将日益丰富。

  

  王 伟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安监部副部长

  上海地铁自1993年一号线开通试运营,至今整整30年。目前上海地铁网络规模、客流量全球第一,有800多公里运营里程、500多个车站,年运送乘客36亿多人次。今年上海地铁日均客流1000多万人次,基本恢复疫情前水平。目前上海全网车站建立了由地铁站长、轨交公安警长、属地派出所所长、属地街镇长协同合作的“四长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上海地铁安全防范工作比较到位,无故触发安全装置、偷盗破坏设施设备、干扰地铁运行系统等事件鲜有报道。总体而言,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国地铁也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公共交通之一。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了解了轨道交通发展的基本情况后,请专家介绍下我国轨道交通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司法现状。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大都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将对庞大社会人员造成影响,不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正因如此,需要重视法律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作用。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要在权限范围内,加大对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的保护力度。

  

  交通运输安全属于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首先,应该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角度形成立体化的保护体系,特别是在运用刑法来介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打击违法犯罪时,一定要守住刑法的基本底线。因为刑法是和平时代惩治犯罪和治理社会的最后手段。其次,罪刑法定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遵照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冲破了这一项原则,所带来的秩序混乱可能比地铁运营带来的混乱更为严重,相当于是冲毁了整个法治堤坝。所以这个底线必须守住,要求我们在适用刑法时注意边界。现行刑法如果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不能强行解决,要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

  

  曹 杰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2022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意见》中,专门提到深化大交通领域集中管辖,促进江海陆空铁一体化履职,服务保障上海市航运中心建设,并将这项任务交给了三分院和上海铁检院。自2014年至2021年9月,两级院也逐步完成了全市轨交、水上、机场及长江航运上海段等交通领域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今年是轨交案件集中管辖的第十个年头,我们将继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严厉打击典型性、多发性的刑事案件,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轨交运营安全。

  

  二、轨交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新特点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基于轨道交通的自身特性,在其区域内实施的犯罪亦具有其鲜明的特点,而且传统轨交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请轨交公安的同志介绍一下传统轨交犯罪的主要类型。

  

  陈 华

  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副总队长

  在上海铁检院对轨道交通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这十年里,前五年占比前六位的案件分别为盗窃、妨害公务、故意伤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信用卡诈骗,这些是轨道交通区域内的传统犯罪类型。知名度较高的案件有2018年全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1、2019年的全市首例“咸猪手”入刑案2,以及更早时间的强制医疗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体现出轨道交通领域检警两方的联系与配合是非常通畅的。

  

  近年来,随着管理防控技术与手段的增多以及打击手法的调整,轨道区域扒窃案件下降趋势十分明显,从2018年之前的年均发案上万起到2022年全年扒窃案件仅立案10起。当然,疫情防控和人员流动限制也有一定的影响。疫情过后,案件数量特别是非传统类案件可能要反弹,表现突出的就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裸聊敲诈勒索案件,上述案件已经成为轨道区域发案的占比主流。以往,我们受制于技术、能力、斗争策略和方式,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如今我们要将运用信息技术方式,依托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的侦查思路去办理案件。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轨道交通领域也衍生出不少新类型案件与违法情形,比如刚刚提到的“咸猪手”案件,以及各种非接触式的案件。那么这些新类型案件具有怎样的特点呢?

  

  金 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

  我作为案件承办人,最直观的感受是自去年以来,轨交猥亵类刑事案件持续下降。今年以来,我院尚未受理轨交公安移送审查批捕、起诉的猥亵类刑事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突破、形成类案取证指引、会签相关工作协议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于猥亵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联合公安、申通地铁及妇联等开展广泛的宣传,例如在人流量大的站点设置防范猥亵的主题海报、在地铁车厢内循环播放防性侵动漫宣传片,开展现场普法活动,发放防性侵的宣传手册等,向全社会尤其是妇女儿童传递防范性侵、勇于发声的法治力量。应该说通过持续几年的打击与防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打造一个妇女儿童安全出行的轨道交通环境。

  

  刘 刚

  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刑侦支队

  副支队长

  近些年,2022年的轨交刑事案件立案数较2018年呈现出断崖式的下降趋势,破案率同比上升93.6%。2023年以来,轨交领域的电诈案件等非接触式犯罪案发占比提升,通过梳理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诈骗类型出现迭代化、复合化、热门化等变异趋势。据了解,全国各地已出现了260多种新的诈骗手法,其中,刷单返利、虚假购物、虚假征信或网络贷款以及冒充熟人、电商物流客服、公检法等4种占比突出。2022年以来,辖区内上述4种类型案件占比达到85%以上。二是犯罪呈现出高度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渗透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在远程、非接触式的情况下完成,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被害人的钱款在进入一级银行卡之后会快速地向二级卡、三级卡等进行拆分转账,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实现多次拆分转账或者异地体现,因此钱款追踪难度大,“卡农”易找,但深挖背后的组织者、控制者难度极大,组织者、控制者为了逃避打击,通常与“卡商”单线联系,卡农对于组织者是何人并不知晓。而且目前诈骗的灰产业向普通群众、低学历青年甚至是在校学生渗透的趋势明显。三是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言词证据的作用更加突出。如何证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明知相较于其他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也更加具有挑战性。

  

  除此之外,现在轨道交通区域还出现了偷拍裙底照片后在网上贩卖等,以及防止无人机“黑飞”的无线电反制设备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等新的情形。

  

  三、对当前轨交领域新类型违法情形的法律规制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诚如所言,通过公检合作,轨交领域猥亵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惩治与遏制,而近两年又新出现了偷拍裙底照片后在网上贩卖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有怎样的打击与治理思路?

  

  曹雯艳

  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

  裙底偷拍加上网上贩卖传播的行为,是挑战道德底线的,也是被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但法律人需要秉持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待和分析这类行为。首先,这类偷拍的裙底照片不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因此这类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从该行为侵犯的社会法益和妇女隐私权角度出发,可以寻找刑法中相近的罪名。裙底偷拍首先是对妇女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但隐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制。刑法中与该行为关联度比较高的是强制猥亵、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检视罪状发现,偷拍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罪状的描述,难以用刑法进行规制。从强制猥亵罪的角度,虽然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的次数、猥亵内容、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但是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行为人偷拍情节、危害后果、收费牟利情况、群内成员数和社会危险性综合判定,也可以参考偷拍的次数、传播造成被害人精神、心理的影响通盘考虑。这类情形,即使不能以刑罚处理,也可以考虑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

  

  曹 杰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现有刑法条文并无与偷拍裙底照片后在网上贩卖这类情形相适配的内容。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考虑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作行政处罚。如果认为这类行为应该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可以将涉及到的相应问题加以总结、归纳后形成专报,反映到立法部门,也许今后这类行为可能会被刑法规制,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可以考虑通过综合治理、行政处罚、法治宣传、黑名单制度以及对重点人员的监控等方式来进行防控,这一系列措施在以往我们办理“咸猪手”案件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完善的机制,旨在有效遏制这类行为的发生。

  

  金 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

  偷拍类案件目前入刑具有障碍,但此类人员有恃无恐,甚至以此为业,逐步形成背后的“产业链”,已严重影响到市民出行安全,反映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有必要研究刑事规制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是从使用秘拍设备的角度予以打击。偷拍类案件使用的设备不断更新迭代,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已不在少数。对于设备的生产、销售环节,可以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予以规制;对于仅仅使用上述设备的,如果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考虑认定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严重后果“的认定上,偷拍一般不会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传统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但如果造成网络广泛传播呢?这就值得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是借鉴国外立法填补空白。如2019年1月,英国通过了《窥淫癖法》。如果有人为了性满足,而未经同意在一个人的衣服下面拍照,无论是否有内衣覆盖,按照该法可能最高面临2年监禁。日本也有一部《迷惑防止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偷看偷拍他人隐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偷拍裙底照片后在网上贩卖等情形,特别是以盈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偷拍他人隐私,并大量散播的行为,在道德上如何谴责都不过分。但是在目前的立法层面上要将这类行为入刑是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偷拍的罪名,连偷窥都无法被定罪。刑法第367条明确“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影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所以,偷拍裙底的照片并不属于淫秽物品。如果将其解释为淫秽物品,社会公众是接受不了的。2020年已有全国政协代表建议将偷拍行为设置为犯罪,但是尚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针对这类偷拍行为,在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宣传,也可通过一定渠道向立法机关提修法建议。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除了偷拍,轨交领域现在还出现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即在轨道交通附近使用无线电压制设备防止无人机“黑飞”,但无线电压制设备同时也对地铁信号造成干扰,影响了地铁的正常运营。针对这种情形,请谈谈如何开展打击与治理?

  

  曹雯艳

  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

  地铁信号是地铁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针对使用无线电反制设备应对无人机“黑飞”同时影响并干扰地铁正常运营的情形,可以结合相近罪名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入刑可能:一是起因。尽管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是为了防止无人机“黑飞”,但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自力救济中的紧迫性要求。二是违法性认识。需要结合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经历、设备提供方服务过的客户等等加以判断,从而认定相关主体对无人机属于无线电通讯强管制领域的熟悉度和认识度。三是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明知。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主观上能否认识到造成刑法第288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后果,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四是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据质量区别说,先对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进行判定,对轻微损害的适用行政法规,对于违法较大、危害较大,则可以需要适用刑法加以规则,如果影响地铁运营的时间较长、班次较多、设备故障严重等,可以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

  

  曹 杰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达到了入罪的标准,需要以构成要件切入来确定行为性质以及其造成的行为后果。如果有司法解释,就要看行为是否与司法解释条文描述的内容相匹配。关于使用无线电反制设备应对无人机“黑飞”同时影响并干扰地铁正常运营的情形,似乎与“非法设置无线电干扰器”的行为更为相似,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与明确。一是“非法性”。设置无线电干扰器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进行审批。实践中,这类设备的安装需要获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批准,那么,没有经过批准的就是“非法”。而这类反无人机无线电压制设备与司法解释中列明的“无线电干扰器”是否属于同质性的概念,还需要无线电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确认。二是关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第2条第1项中就明确了“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情形是“情节严重”。上述都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将地铁进行等内的同质化理解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针对地铁使用的频率是公共频率还是专用频率,以及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等问题,同样需要无线电协会与监测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给予专业上的支持。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目前轨道交通领域出现的擅自使用无线电反制设备应对无人机“黑飞”,同时影响并干扰地铁正常运营的行为,是有可能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对这类行为定罪难度似乎较大。因为刑法第288条仅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类型,即擅自设立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而使用反无人机无线电压制设备似乎不在其中。不过,“两高”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中列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其中有“非法使用无线电干扰器”,据此,就可以从反无人机无线电压制设备的运行原理去判断该设备的法律性质。《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违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那么,如果能把无线电反制干扰器认定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而这种设备又具有干扰无线电频率的作用,那么使用这种设备时就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非法使用”,那就有可能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使用无线电干扰器”了。至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第2条第1想规定的就是“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无论从外观、性能、作用以及与公共安全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轨道交通与“铁路机车”没有本质差别,所用频率都“涉及公共安全”。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是专用频率还是公共频率,似乎都不应收到非法干扰,都属于刑法第288条保护的范围。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无人机反制设备能否被界定为无线电干扰器,这需要做出专业鉴定。当然,行为人也可能会说使用这种设备的目的只是压制无人机,并不知道会对地铁造成影响而受到法律禁止,但这是一种法律认识错误。这类情形即使在刑法上不予定罪,如果将其性质说清楚并广为宣传,让社会大众知晓其危害性和违法性,也能够起到应有的预防效果。

  

  四、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交安全保障体系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位专家对上海轨交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新特点、打击与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研讨,使我们收获颇多,对于未来如何更好地建设上海轨交安全保障体系,如何服务上海轨交高质量发展,请各位专家建言献策。

  

  马文军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实践院副院长

  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如何服务上海轨交高质量发展,我认为可以重视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监督制约。地铁规划设计专业性较强,每公里造价十分昂贵,对政府财政是大笔支出,因此要注意监督体系的构建,保证地铁项目建设的合理性。二是关注新型案件。随着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进程加快,必然会面临新型案件、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比如此次研讨的偷拍案件,在伦敦等大都市都有发生,可以借鉴域外的处理经验,对新案件新问题深入研究,明确应对方式。三是严格遵守法律。无论是地铁项目建设、地铁设施管理、地铁案件处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框架。

  

  王 伟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安监部副部长

  建设上海轨交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我们申通地铁集团将积极探索数字化轨道交通、本质安全、韧性管理等,加强内部法务部门对集团工作的合规把控,依法依规依合同办事,用更新的理念、更新的技术不断建设和完善上海轨交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希望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对涉及轨交安全的典型案件的普法宣传力度,加大对轨交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方协力共同保障上海轨交高质量发展。

  

  曹雯艳

  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

  随着上海轨交线路网络越来越密,运营规模和日均客流量都是超大规模,各种危险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轨道交通企业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针对运行中的信号网络风险,有必要在内部防范措施中,依法依规健全全流程信号网络监控系统,加强智能化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对安全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有必要在外部防范时,在发挥协同治理上发力、协同联动上强化对接:一是可以建章立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密切安全保护防控链,具体包括周边联合检查、突发事件信息通报、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协作、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合力。二是协同外部警示宣传。联合司法机关一起制作安全教育警示片,针对无人机、风筝、气球干扰信号的行为可以专门制作专题法治宣传片,提示周边沿线单位、居民注意自身的行为,不断提升轨交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可以通过内部法治宣传专列的方式,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也可以在地铁周边设施上放宣传广告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宣传。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首先,轨道交通安全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上海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全球领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通地铁集团等做了大量工作,做到预防在先;其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更好地运用行政、司法权力,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加大对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干扰地铁信号等新型危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应对新挑战;最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过程中要依法行使权力,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树立底线思维,不突破立法限定的法律界限,做到公正司法。

  

  本期召集人 周子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通过今天的沙龙,我们深入了解了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情况与发展蓝图;针对轨交传统类犯罪与新类型案件与违法情形,我们深入剖析其特点与行为性质,探究刑法规制与治理路径;对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轨交安全保障体系展开设想。人体动脉事关生命安全,而作为城市“大动脉”,轨道交通安全亦关乎城市发展与人民出行。希望我们司法机关与轨交部门联手协力,共同以法治护航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动脉”的安全、有序发展。

  

  文稿整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章瑜 陈志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祁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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