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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⑮】安徽法制报 | 高军:做检察新理念的积极践行者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4月12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头条

  原标题

  做检察新理念的积极践行者

  ——记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军

  记者 袁中锋

  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他爬山岭、巡河道,从他的身上能够品味到一名检察官的踏实与肯干;为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他买书籍、搜资料,从他的身上能够品味到一名检察官的潜心与钻研;为维护群众的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他以身试药、以情动人,从他的身上能够品味到一名检察官的务实与为民。他,就是宣城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军,一位实干型、专家型、亲民型检察官。

  在青山间绿水畔留下足迹

  3月的宣城处处美景如画:泾县的桃花潭畔,桃花盛开;旌德县龙川村的田野里,油菜花盛开……“你们看宣城的青山绿水多美,这其中有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份功劳,也有高军同志的一份奉献。”3月24日,在赴宣城市采访的车上,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赵杰这样说道。

  1984年出生的高军,2006年考入绩溪县法院,2011年被遴选至宣城市检察院。2015年7月,宣城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此时,检察公益诉讼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想要开展好此项工作需要办案人员主动摸索。

  为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路径,高军把苦练内功、提升办案本领作为第一步。为此,他认真学习揣摩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精神,并购买了多本相关法律书籍,最终厘清了检察公益诉讼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等工作思路,这为高军指导基层院办案以及自己亲自办案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017年2月,郎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杨某非法采矿案时发现,江苏省溧阳市某矿业公司在郎溪县凌笪乡某林场越界开采建筑石料。办案检察官现场勘察发现:原本郁郁葱葱的山林里凹陷了一个大坑,面积约为18361平方米;原有的林木植被损毁严重,存在水土流失及山体滑坡的安全隐患,可能给周边村民带来生命危险。郎溪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是,郎溪县林业局并未及时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为办理好该案,高军在指导郎溪县检察院做好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损害评估等工作的同时,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办案中来。

  郎溪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请求中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郎溪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行政职责。“该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主体是林业局还是森林公安,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不一致。”高军说。

  为能够准确定责,他查阅大量资料,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森林法释义》中,找到了界定两单位职责的解释条文,充分佐证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准确定性。“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当时很有典型意义,最高检将其确定为观摩庭,来自重庆、河北、山西等11个省级检察院的代表前来观摩。”宣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小明说。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宣城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6起,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52件。这些案件高军全部参与其中,为查看涉案现场和调查取证,他从不顾山高、路远乃至危险。

  为指导旌德县检察院办理某发电站污染白沙水库案,高军沿河道步行20公里,查看上游的污染源;为办理江苏省溧阳市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一案,高军攀爬到40米深的矿坑顶部固定证据……在两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高军先后奔赴宣城市7个县区的几十个乡镇,在青山间、绿水畔留下了自己的足迹。“那时,检察公益诉讼刚起步,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经验只有在不断实践中积累。”高军说。

  为精品案贡献辛劳和智慧

  3月22日,省检察院公布第七批、11名“安徽省检察业务专家”名单,高军名列其中。在泾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余勇眼里,高军是当之无愧的专家。“去年4月,我院办理的‘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理,高军的指导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余勇说。

  201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单独设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办案的广度、深度随之不断拓展。2018年底,泾县检察院向宣城市检察院汇报:3年期间,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继作出64个责令拆除占地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法院拒不受理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成了打“白条”。

  简单了解案情后,高军敏锐察觉到这起案件意义重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耕地资源保护,我省又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成了打‘白条’,不仅严重影响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不利于遏制住类似的土地违法行为。”高军说。

  为厘清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执行主体,高军查阅了各种资料,最终找准了问题的“症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身具有强制拆除权,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则认为自己没有强制拆除权;县法院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军认为,《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系针对“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所作的程序性规定,不是对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授权。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该法未授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执行权。因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泾县检察院就64起强制拆除申请中的3起典型案件启动监督程序。在实地调查研究后,高军指导泾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然而,检察建议并未被法院采纳。泾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后,高军决定成立由两级院干警共同参加的办案组,以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6月,宣城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监督泾县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后宣城市法院作出回复,已建议泾县法院自行纠正。

  为推动“个案”向“类案”、“办案”向“治理”转变,泾县检察院就案涉问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与县政府座谈交流。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20年5月,泾县人民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就拆除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县政府安排属地乡镇政府实施。此后,泾县法院对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类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均予以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目前,涉案的64起违法建筑物均已经拆除。历时4年的连续监督终使“死结”得以解开。

  2022年4月,该案被最高检确定为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而该案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领域的首例指导性案例。近年来,高军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例还有:2019年,“旌德县检察院诉某发电站污染白沙水库案”获评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张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获评全省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1月,“宣城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加拿大一枝黄花’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等。

  把群众利益安危装在心里

  “在我们眼中,他就是行走的‘线索发现器’。去古村落,他发现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在小区,他发现飞线充电有安全隐患;在家中看电视,他也能发现案件线索。所有的这些说明他把群众的利益和安危装在了心里。”3月24日,宣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齐红,在谈起高军时这样说道。

  2016年底一天,家中电视播放的一则广告引起了高军的注意。该广告产品名为“鼻舒堂”,宣称能够治疗各种鼻炎。高军敏锐地察觉到,这则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的可能。高军上网查询发现,该产品生产商系山东省淄博市的一家经贸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并不具有药品运营资格。

  在该公司的新媒体宣传平台上,约有100多篇文章介绍该产品,多处呈现“药、药膏、患者、阶段、医治”等词语。该公司制作的“经销商地图”显示,该公司在全国有经销商1000多家。其中,在宣城市有3家门店,分别坐落在宣州区、宁国市和广德县,实际运营者分别为宣城市立正堂医疗器械运营部、宁国市立正堂卫生用品店、广德县桃州镇蔡崟日用品运营部,而这3家门店也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检验产品效果,高军假扮成病人到访了宣城市的3家门店。营业员告诉他,可以免费进行检查,并试用一次产品。营业员用鼻腔镜为高军检查后表示,其患有鼻炎。为让高军体现一下该“药”的疗效,营业员用棉签蘸“药”后插入鼻道,几厘米长的棉签需要固定在鼻道里至少15分钟。

  “每次都会忍不住打喷嚏,一个营业员可能不太熟练,棉签插进去之后我觉得有点痛,结果拿出来一看上面还有血。”高军说。为能够秘密拍摄到证据,高军在3家门店先后体验了6次,并以每盒198 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些产品。事实上,这些店里销售的濞舒朗抑菌膏、扈氏抑菌净均为消毒产品。

  2017年6月,宣城市检察院对鼻舒堂总公司以及其在宣城市的3家门店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宣城市首例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对其经营产品的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2018年,该案被评为宣城市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除了以身试“药”外,高军的为民情怀还体现在化解各类涉法涉诉案件上。因单位人员调整,2020年,高军同时负责起该院第四检察部的工作,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也成为了其分内事。2020年,在办理王某兄弟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王某因误解而将高军的办公电话号码拉黑,高军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与王某联系,经过10余次、长达4多个小时的释法说理,最终两起案件分别以调解和撤诉结案。

  2022年,高军办理了“洪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一案,因私自砍伐对方的十余棵毛竹,洪某某与李某某引发了土地确权之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近乎走完所有法律程序。为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高军现场查看案涉土地,到两人家中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两人达成和解协议,洪某某撤回监督申请。案件结束后,洪某某给高军发来的短信中这样说道:“尊敬的高军检察官您好!您是一位忠于党、忠于国家、公正司法、为民办事的好检察官……”据统计,自2013以来,高军共化解各类涉法涉诉案件100余件。

  因工作出色、成绩突出,近年来,高军获三等功三次,获评全省民行检察业务标兵、全省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全省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标兵以及安徽省检察业务专家、宣城市第八批岗位学雷锋标兵等多个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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