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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杨浦检察

  对公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因其具有转款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不容易被监测的特点,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转移资金和洗钱的重要渠道。为了使用对公账户,公司营业执照也需要一同买卖。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杨浦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2月,赵某找到某外卖骑手队长程某某,称有老板在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程某某办理的话,可以得到3000元的好处费。在赵某的劝说下,程某某办理了相关证件并获得了好处费。尝到甜头后,赵某称,这是个“赚钱”的路子。程某某帮忙介绍,每收购一套对公账户,可以获得1000元提成,随随便便挣钱不在话下。隐约觉得不是什么正经事,但在金钱的诱惑下,程某某还是心动了。

  接下来的时间,程某某开始在同事间“推销”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由程某某介绍,使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以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再转卖给上家进而收取好处费。前后一整套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和u盾。

  赵某、程某某到案后称,介绍人办理营业执照来钱快还不费力,只是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经审查,赵某涉及买卖的营业执照共计18件,程某某涉及买卖的营业执照共计11件。

  

  

  检察官提醒

  

  

  

  

  

  

  对公账户本是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近年来却屡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群众需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等资料,切勿因贪小而失大,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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