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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电子离婚证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牛某明知自己有家室,仍与朱某(另案处理)多年保持同居关系。2020年3月,朱某发现自己再次怀孕,牛某得知后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同年8月,二人到医院做手术时,医院表示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才能做手术,牛某花80元买了一份伪造的离婚证电子证件,并将该电子证件打印出来提交给医院。朱某因嫌牛某对其漠不关心,于2021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来到牛某家门口,将牛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烧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2月10日,牛某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偃师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履职】

  察微析疑及时发现线索监督立案。在办理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卷宗中有朱某在医院做手术的全套材料,其中包括一份离婚证复印件。经向牛某、朱某了解,二人均称该离婚证系假证,同时牛某承认其花钱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离婚证电子证件,并自行打印出来提交给医院以完成手术的事实。

  经民政部门核实,牛某提供的离婚证与真实信息不符,且未查询到朱某的任何婚姻登记信息。初步判断,牛某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因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进行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列出详细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监督立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根据提纲和建议开展工作,所收集证据更有针对性和证明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

  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集思广益出谋划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职能,承办人及时将相关案情进行汇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为承办人最终决定提供智力支持。

  关于牛某一案,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认为,离婚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是国家机关证件。牛某明知朱某无任何婚姻登记信息,仍伪造、买卖离婚证电子证件并打印制作成复印件,其行为已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以及证件的公共信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决定监督立案并提起公诉。

  关于朱某毁财一案,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认为,鉴于牛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朱某作案时的具体原因,以及其经省级以上医院鉴定“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抑郁发作”的客观现实,还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的情节。综合判断,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使案件办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监督立案。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先通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了解情况互相沟通以进一步吃透案情,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再通过《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层层递进使监督更有成效,也使监督更有理有据。

  引导调查取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方便公安机关补充或调取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处犯罪,在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以及办案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质量,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

  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智囊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职能。尽管在制度层面设计上,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结果负责,且实行终身制,若有问题终身追责;而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相关意见仅供承办人参考,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仍由承办人独立进行。但这不意味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不重要,通过讨论,集思广益能够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为承办人作出正确决定提供智力支持,从而让案件办理成效更有公信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1_610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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