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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五个特性”推动简式合规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简式企业合规,是指对涉案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明确企业合规计划方向,进行监督考察并给予合规激励的办案模式。简式合规模式不同于“第三方监管+合规激励”的范式合规模式,因其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且合规问题相对简单。当前,应当把握简式合规五个特性,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

  把握合规启动的必要性。作为新型企业治理方式,企业合规不仅具有保护功能,也具有惩罚功能。这种惩罚功能体现为,涉案企业一旦被纳入合规考察,就需要承担诸如积极配合、提交合规计划、接受合规监管等责任和义务。在合规启动准入环节,要加强简式合规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调查核实,关照小微企业现实压力,根据涉案小微企业基本情况、实际经营状况、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后续发展潜力等,充分论证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查明涉案小微企业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涉案小微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并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等条件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简式合规程序。

  把握合规计划的精简性。因小微企业组织规模、所属行业、治理模式、资金状况、风险防范各不相同,且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计划,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对合规计划评估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1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即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包括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上述合规计划的要求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设置的。概括而言,规范的合规计划基本标准包括合规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反应机制。其中,合规预防机制包括合规制度、合规管理机构、合规培训、合规文化等要素;识别机制是指违反合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置、审计、举报等要素;反应机制包括内部调查、合规问责与惩戒、持续改进等要素。简式合规计划应当以“精简”为原则。比如,小微企业合规制度不需要像大中型企业那样全面;可以不设置合规部门,只设置合规监管员;合规培训不需要密集;举报制度不需要复杂,等等。总之,小微企业合规计划内容上并不要求各项合规要素面面俱到,具体的标准根据案情可以适当降低,操作形式上可提交条目式或表格式合规计划要点而不再提交合规计划书。

  把握合规考察的客观性。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批典型案例“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指出,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小微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的审查,重点包括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合规案件,都需要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小微企业涉嫌常见罪名、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合规整改难度不大的案件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监督考察。但是,合规考察专业性极强,需要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知识,也需要具备督促企业开展合规的经验和技能,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合规考察的客观性,以此提升监督考察质效。一方面,借助智慧外脑。虽然简式合规考察程序不同于范式合规中的第三方监管考察程序,但并不妨碍第三方专业人员合理介入。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力量,邀请参与合规计划制定、合规过程监管、合规评估验收,提升小微企业合规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加强检察听证。公开听证是抵御不当决定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助于增强合规考察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有助于规范检察裁量权。在司法处理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将公开听证融入企业合规,邀请外部专家作为听证员对合规整改落实等情况发表意见,结合听证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检察决定。

  把握合规责任的区分性。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初衷是激励企业健康发展,而非对涉案的个人进行从轻、减轻、出罪处理。若对企业和负责人不加区分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当适用合规激励及为个人不当出罪的风险。为此,应当把握小微企业合规责任的区分性,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进行分层处理。一方面,做好对企业的合规激励。在前期试点中,一些开展合规的小微企业往往犯罪情节轻微,即使企业不承诺开展合规,也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对小微企业而言,附加了合规条件的不起诉往往激励不足。未来,可以在立法中创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合规考察的范围予以适度扩大。此外,小微企业犯罪多是行政犯,对于整改合格的小微企业除了适用不起诉制度处理外,还可以激活相关行政处罚激励,通过刑行衔接程序,将合规作为行政处罚从宽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企业负责人的合规激励。小微企业能否合规,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是否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应当单独进行量刑评价,通过给予新的更大幅度的量刑从宽优惠,激发企业负责人的合规积极性。

  把握合规效果的拓展性。企业合规是全新的犯罪预防模式,也是最优的企业犯罪预防方法。检察机关不仅要做好涉案小微企业的特殊预防,即通过检察环节的刑事激励及不起诉后的行政激励,让企业消除违法犯罪基因、激活内部自我监管,促使其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提升竞争力;更要做好非涉案小微企业的一般预防,即通过行业合规、事前合规等多种方式,推动一批企业的治理模式和企业文化转型升级,从而在整体上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发现特定领域、行业存在合规隐患、管理漏洞,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及时强化特定领域、行业的合规建设,完善日常管理,消除问题隐患,以此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1_610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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