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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中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山东省威海市检察机关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践行检察为民的重要抓手,于2022年初制定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民事支持起诉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各基层检察院联合人社、司法行政、住建、法院等部门,积极开展支持农民工起诉专项行动。2022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144件,帮助追回欠薪357.46万元。

  在履职过程中,威海市检察机关着力解决“三个问题”,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难题。

  第一,全面履职,解决“案件从哪儿来”的问题。

  一是拓展外部线索渠道。与人社局、信访局、司法局、住建局等部门会签合作文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积极从劳动纠纷、信访、法律援助等领域获取线索,发挥检察能动性,积极引导农民工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22年,威海市检察机关从外部各单位共获取有效线索84条。如经开区科创局劳动监察大队通过依法履职,及时向经开区检察院推送了张某民等24人与威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线索,经开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经开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帮助24名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

  二是挖掘内部线索。秉持全院一盘棋理念,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欠薪”“讨薪”等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线索时均及时转交民事检察部门。2022年,威海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共获得有效线索33条。如荣成市检察院在办理贺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贺某在经营装卸队期间拒不支付张某等32名装卸工人工资合计24.9万元,遂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助力张某等人追回欠薪。

  第二,精细服务,解决“如何支持起诉”的问题。

  一是发现问题,精准施策。针对农民工群体在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方面意识和能力不强的问题,威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协助被欠薪工人调取、收集有效证据,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如在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郄某等12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中,12人均是威海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工程完工后他们便分散到多个省份继续打工,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和现实条件。经开区检察院受理他们的支持起诉申请并审查立案后,通过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账目进行核查,发现拖欠工资的是分包人李某;通过对施工款项支付记录、劳动报酬款项发放情况等证据进行审查,核算出12人各自被拖欠的工资数额,最终为郄某等12人索回劳动报酬共计18万余元。

  二是快速办理,确保质效。威海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快速办理拖欠务工人员薪资类支持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支付能力、有和解意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找准时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解疏导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协商和解,力求在庭审前化解纠纷、实现权益。如在荣成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等7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中,申请人均是超过70岁且生活拮据的农民工,该院在支持起诉后与法院密切配合,开启合力调解的“绿色通道”,仅用5天时间就促使对方当事人支付了拖欠6年的工资。该案被评为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第三,跟踪问效,解决“胜诉后怎么拿到钱”的问题。

  一是跟进监督,帮助“找米下锅”。威海市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同时,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对诉讼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持续跟踪问效,防止出现“法律白条”,确保农民工赢得了官司,拿得到工资。如在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焦某等8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中,孙某组织焦某等8名农民工为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小区旧房改造,后拖欠工资70万元无力支付。经高新区检察院跟进了解,发现孙某因与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工程量有争议,对方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为帮助农民工“找米下锅”,该院邀请区法院、区科创局、区建设局及相关审计单位等就工程量争议进行公开听证,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拖欠的70万元工资由孙某和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各负担35万元,并及时支付给了焦某等8名农民工。该案后来也入选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二是开展司法救助,破解“无米下锅”的难题。现实中,部分拖欠工资方因为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在工资支付的最后一步“无米下锅”。威海市检察机关从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帮助农民工申请司法救助,尽量弥补损失。如在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中,该院支持梁某起诉后,法院判令威海某制衣有限公司、都某支付梁某劳动报酬28111元,法院也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但因制衣公司早已停止经营,都某个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针对这一情况,结合梁某年过六旬还需供养两位身患癌症的亲属、家庭特别困难的实情,环翠区检察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款2.8万元,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温情。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2_610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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