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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措并举破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难题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案数量持续上升,抗诉意见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也不断增长,精准监督理念得到深入实践,但该类监督工作仍然面临着如下难题。

  一是提出精准监督意见难。实践中,部分检察官自身专业能力不强、经验不足,对监督标准把握不准、对举证责任认识不到位、对新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不足、对法律适用不够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监督点位把握不准,监督意见的说理性、说服力不够,严重影响了精准监督意见的提出。

  二是监督意见采纳难。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主要通过抗诉意见和再审检察建议体现,而广大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仍有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或不予采纳,或者在回复时遗漏部分监督事项,仅对浅表问题的建议欣然接受,而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的建议予以回避的情况。对于法院无故不回复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除了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外,并无法定程序可以促使法院依法回复或者采纳,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的效力相比,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明显不足。此外,检法两部门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认识分歧,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判思路把握不透彻、总结不到位等,也都会导致监督意见采纳难的问题。

  三是息访息诉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针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或裁定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此可见,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矛盾深,法律关系复杂。而当事人将检察监督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往往期望较高,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化解矛盾纠纷、息访息诉的难度更大。

  面对上述三方面问题,检察人员应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寻求破解之道,不断提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理质效。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抓住三个关键环节,把脉问诊案件实质。一是深入分析、研判申请人的诉求。笔者认为,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后,办案人员应重点围绕“怎么了?”“为什么?”“啥要求?”“怎么办?”等问题,厘清、理顺案件的来龙去脉,对案件是否符合监督条件,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案件的走向等作出预判,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全面审查案件,找准监督点位。受理案件后,检察人员可通过听取意见、审查证据材料、调阅卷宗等方式全面审视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律适用、裁判程序等,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审查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首先,敏锐发现案件疑点,梳理监督点位。重点审查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是否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或者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是否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对法律原则是否依法、合理适用。其次,主动应对,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3条、第64条规定,主动出击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审查原庭审中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原庭审中争议较大的证据、当事人或者证人陈述高度一致的证据。再次,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确保证据应取尽取。在我国,民事裁判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据原则,法院经审查能够内心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的可定性,就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应力求以接近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使监督意见论证翔实,依据充分。建立先外围后中心,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的调查顺序,抽丝剥茧,确保监督意见准确。最后,充分借力借智,多路径提升监督效果。发挥专业律师、专家学者、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监督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碰撞筛查有效点位和线索,借助大数据明确监督方向,将监督从被动、个案、碎片化转向主动、类案、系统化,确保提出的监督意见有的放矢。

  第二,完善协同机制建设,推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一是完善同级监督机制,保障再审检察建议顺畅运行。为解决实践中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倒三角”状态,应由省级法检两院建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引导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强化同级监督意识,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9条的规定落实到位,明确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将再审裁定书抄送给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不予裁定再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并阐明不予采纳监督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再审的案件,再审后也应当将再审裁判结果文书抄送相应的检察院。同时,应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工作反馈机制,及时跟踪监督情况。对法院有错不纠,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确有必要跟进监督的,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通过提高同级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形成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二是完善监督规则,引领法检两部门达成理念共识。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从“双赢多赢共赢”、共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角度出发,引领形成共通的司法规则认识,确保司法尺度统一,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厘清审判思维和法律监督思维的异同,共促司法产品质量提高。倡导以解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为导向,综合运用支持起诉、优化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消除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就是给法院“挑毛病”的错误认识,打消检察人员的监督顾虑。通过不断完善民事监督案件“分类审查机制”,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刚性。三是完善沟通交流机制,注重建立法检两部门统筹协调平台。主动与原承办法官、业务庭室沟通,了解作出生效裁判的主要考量、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无疏漏、法律适用有无错误等。如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对于“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问题应及时沟通,阐明观点,为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达成共识。

  第三,强化释法说理,促进息诉服判、化解矛盾纠纷。一是阐释规则,赢得理解和认同。申请人不理解法院裁判规则,因而不服法院判决,持续申诉或信访,导致案结事不了。为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应注重向申请人释明裁判规则,加强释法说理,赢得申请人的理解和认同。二是运用公开听证,解开申请人的“法结”和“心结”。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案件,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房屋土地、劳动人事争议、建设工程、医疗损害赔偿等方面,行业性规则较多,专业性强,对此,检察机关可建立由律师、人民调解员常态化参与的公开听证机制,邀请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有公信力的人民调解员、村集体调解委员会成员等参与公开听证会,共同释法说理,不仅充分解答申请人在法律方面的疑问,也帮助申请人打开“心结”,真正实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三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调查核实。当司法机关基于法律事实作出的裁判与监督申请人的预期不一致,申请人难以认同裁判,进而产生新的诉求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在努力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2_610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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